在“谋事”与“成事”之间
读季卫东《程序比较论》
Between Propose and Dispose
杨文昭
【摘要】1993年出版的《比较法研究》第1期登载了季卫东教授的长篇论文《程序比较论》,虽然这篇文章看似更像一篇法理学的论文,但由于其率先在国内法学界系统地提出了法律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因此对我国诉讼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提供了理论上的重要依据。本文即建立在对季卫东教授论点的解读之上,试图以历史的、社会的视角重新观察这一问题,在诉讼法之外为诉讼法的发展提供“司法的智识”。
【关键词】程序;政法体制;司法的智识
【全文】
在我国近三十年来的诉讼法学研究中,季卫东教授于1993年发表的《程序比较论》一文无疑具有历史意义。这篇文章率先提出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更新了程序法和程序权利研究的理念,从而开启了从程序设计与反思的角度对中国法律现代化乃至社会变革进行反思的新路径。所以,虽然《程序比较论》并非一篇诉讼法学的论文,但却带动了我国当时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正处于制度建构之中的程序法研究,其情形与当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对法学研究的巨大冲击颇为相似。
对于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的研究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当时来说要突破苏联法学的传统来独立思考这一问题具有相当的难度。在那本曾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影响甚深的《诉权》一书中,作者顾尔维奇在前言中就引用了马克思所说的“诉讼只是法律的生活形式”[1],张卫平教授也曾在《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一书中提到:“对学习法律的人来讲,影响最大的还是卡尔·马克思的这段话‘审判程序和法二者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因此,在文革后最初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中就有了这样的表述‘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2]而这种对马克思理论的简化导致工具理性主导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使程序失去了其在制度设计和社会变革中的作用,也割裂了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诸如立法、选举、行政事务之间的联系,最终蜕化为一个个办事的规矩。
于是在当时的语境下,季卫东教授对程序做了超诉讼法范围的理解,将“程序”定义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3],并对法律意义上的程序的概念外延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主要类型”。[4]可以看出,季卫东教授定义的法律程序是处于现代法治国家语境之下的,包含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是民主政治的权力分配和组织形式。而文章的序言恰好是: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这个提法的意图在于告诉人们一个国家或民族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不仅要确立普适的民主与法治理念,也需要以程序的构建、制度的完善将已确立的理念实践下去,使得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既能成为民众享受得到的权利,又不至于泛滥成灾而造成社会的悲剧。这也为审判程序的诞生找到了一个合理的缘起:基于实现自己的权利而非定纷止争。由此看出,司法理念的差异决定了西方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更注重制度的建设,而中国则更注重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