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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分析

【作者简介】
贾敬华,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Southern Pacific Co.v.Jensen,244U.S.205,at221(1916)
法官的人格独立也是法官独立的一部分,法官的人格独立和法官收入之间的关系也值得我们重视。世界各国法官均处于较高收入的社会阶层,美国初审法庭联邦法官年收入为13万美元,最高法院法官年收入超过16万美元。日本最高法院院长薪金与内阁总理大臣大体相等,英国大法官年薪高于首相。美国学者约翰·小努南认为,较高的待遇不一定保证司法廉洁,但待遇不高一定不能保障司法廉洁,法官应当获得高薪,法官要始终公正廉洁。(美国)约翰·小努南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发展中国家的法的现代化一般表现为政府的推动式转型,缺乏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家学院”(英国)、“法袍贵族”(法国)这样的法律权威,因此在外来法律文化与本国社会环境互不适应的情况下,法律权威的确立只能依赖于职业法律家的远见卓识,而不是一般民众的内心共鸣。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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