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量刑方法的革新
张向东
【摘要】量刑基准的内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量刑基准通常是针对抽象个罪予以确定,并将适用于个案或者作为法官对个案量刑的参照物。量刑指导意见认为脱离具体犯罪事实去寻找量刑基准不符合法官量刑思维,在方法论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主张结合个案具体犯罪事实分步骤确定作为量刑情节发挥调节功能的“基准点”,该“基准点”即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基准刑作为区别于狭义量刑基准的概念的一个范畴,其提出有一个过程,并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基准刑概念的提出使量刑步骤得以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的转变,反映出我国量刑方法的革新。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量刑基准;基准刑;量刑方法
【全文】
一、引言
中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这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进行的一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它对于规范法官量刑活动,实现量刑的公开、公正、均衡均具有开创意义。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展开,并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意见[1]。在实体方面,2010年版量刑指导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2],在“三步骤”量刑法中,确定基准刑成为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步骤。基准刑上承量刑起点,它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通过增加刑罚量予以确定,同时它又是量刑情节调节的对象,作为量刑情节发挥调节功能的“基准”和“准线”,具有启下功能。基准刑确定方法是否妥当直接决定量刑步骤、量刑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就此而言,我们可以把基准刑视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石概念。不无疑问的是:基准刑的概念与理论和审判实务中曾经研究并尝试适用的量刑基准概念是否存在区别?换言之,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是否可以将量刑基准等同于基准刑?既往的量刑基准研究成果一般也将量刑基准作为量刑情节发挥调节功能的“基准”,其目标之一也是通过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以避免不合理的量刑偏差,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契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项目组(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项目组”)又为何谨慎地绕开量刑基准概念而采用了基准刑概念?如果两者存在区别,又是在什么层面上存在区别?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的转变折射出我国量刑方法、量刑思维有哪些重大调整?进一步追问的是:基准刑概念以及围绕基准刑而建构的量刑步骤对于完善符合我国审判实际的量刑方法有何重要价值?它是否有助于实现量刑规范化改革追求的目标?上述问题均有待于深入探讨。笔者认为,妥当回答上述问题有必要正本清源,首先辨析量刑基准概念,检讨量刑基准研究存在的局限,在此基础上审视量刑规范化项目组提出的基准刑概念的内涵及其规定性,并探讨立基于基准刑而构建的量刑步骤的意义。
二、量刑基准的再辨析及其局限
量刑基准的概念来源于德日刑法理论。国内外围绕量刑基准的研究相当繁杂,形成各种观点的聚讼,择其要点,理论上通常是在以下两个“场域”把握量刑基准的内涵:其一,广义的量刑基准,是指法官量刑时所考虑的对象以及基于何种原则裁量刑罚。此种观点是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3],国内也有学者主张从广义上理解量刑基准。有学者认为:“量刑原则,又称为量刑基准,它主要是解决量刑的时候,什么样的事项应作为考虑的对象,应根据何种原则来进行刑罚的量定等问题”[4],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在采取并合主义的刑法规定中,一般将行为责任作为首要的基准,将预防犯罪目的作为次要基准,并赞成我国刑法采取并合主义,认为在量刑上,刑罚一方面必须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与行为责任相适应);另一方面必须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前者是首要的基准,后者是次要的基准。[5]其二,狭义的量刑基准,是指不结合具体个案,仅针对抽象的个罪,在不考虑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仅就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即将量刑基准理解为法官裁量刑罚时的参照。在此意义上,学者对量刑基准的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6],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量刑基准是指“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对某种仅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7]纵观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狭义量刑基准的研究,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认为确定量刑基准时不应考虑法定量刑情节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仅仅针对一个抽象犯罪事实,换言之,“量刑基准来源于抽象个罪,成为对具体个案中具体个罪量刑时的参照物,所以,对量刑基准的讨论应针对抽象个罪进行。”[8]其二,抽象的量刑基准既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幅度,也可以表现为一个点;其三,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主要依靠逻辑推演与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如中线论、分格论、形势论、重心论等确定量刑基准的具体方法。鉴于我国学者多从狭义层面把握量刑基准,为有针对性地对上述研究成果进行检讨,下文所指量刑基准也系狭义的量刑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