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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价值视角看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

从程序价值视角看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


曲霞


【摘要】完善民事诉讼费用立法,给当事人一份生产正义的合理账单,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立法关注的重点。我国已启动了对诉讼费用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从民事程序价值的角度研讨诉讼费用的性质、征收范围及交纳方式,是为诉讼费用立法提供一种价值层面的新思路。
【关键词】程序价值;诉讼费用;性质;征收
【全文】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在立法、司法的诸多环节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司法程序越来越多地为人们关注和使用。而与此同时,民事诉讼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和非法的“私力救济”案件却愈来愈多,在排除了诸如程序缺陷、执行难、司法腐败等原因之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汇聚于“生产正义的成本”,即诉讼费用上。诉讼费用作为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对审判制度的影响极为深远,因为“无论审判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希望。”[1]完善诉讼费用制度已成为当今众多国家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对诉讼费用制度的构建,在今日的中国同样极为迫切,而明晰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是诉讼费用制度构建的基础,笔者就这两个方面从程序价值角度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从程序价值视角明确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


  

  诉讼费用在概念上有广狭义之分,按当今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的通说,广义诉讼费用是指诉讼成本,即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裁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裁判费用”包含两部分内容,即当事人因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交纳的程序费以及补偿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当事人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在裁判费用之外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指律师费。狭义诉讼费用仅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而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2],即广义诉讼费用中的“裁判费用”。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非律师的公民可以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并未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因而在我国诉讼费用立法中暂未使用广义诉讼费用的概念,故本文只讨论案件受理费(包括申请费)和财产案件的其他诉讼费用所组成的狭义诉讼费用制度。


  

  (一)程序价值理念影响诉讼费用立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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