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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二元理论

  

  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


  

  自由主义(Liberalism)和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是西方哲学领域的两个重要的理论范畴。自由主义经历了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转变。新自由主义学者秉承了康德的个人主义传统,因此新自由主义又被称为新康德主义或者新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自我和个人,所以自由主义的方法论是个人主义或者“原子主义”。个人主义认为,一旦个人能够充分自由地实现其个人价值,个人所在社群的价值和公共利益也就随之而自动实现。社群主义则是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产生的。社群主义的出发点是社群。各种各样的群体而不是个人成为分析的核心范式,社群主义的方法论从根本上说是集体主义。社群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选择以及个人的权利都离不开个人所在的社群,只有公共利益的实现才能使个人利益得到最充分的实现。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上世纪70年代的主题是新自由主义者的正义,80年代的主题则是社群主义者的社群。到了90年代,正义和社群两者同时成为政治哲学的主题。[3]


  

  英美公司法从根本上讲是自由主义的公司法,奉行股东本位,股东自治,反对政府对公司事务的干涉;主张股东至上,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居于股东之后。但是,自由主义也认识到放任股东决定公司事务有可能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便应运而生。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管理层在决定公司事务的时候可以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蕴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管理层应当首先考虑股东的利益,这属于管理层的义务;二是管理层是否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属于管理层的权利。[4]因此,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公司尊重非股东群体的利益,但是这却是在尊重股东自治、强调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所作的选择。因此,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倾向构成一定的制约,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撼动美国公司法的自由主义传统。


  

  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经济全球化使得自由主义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社群论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德国,一贯重视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更突出团结的重要性,因此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共同决策制”(co-determination)。所谓共同决策制,是指在大型德国企业中,雇员和股东都可以参与到公司的监督董事会中,决定公司管理层的人选等重大公司事务。在这一层面上,股东和雇员的利益得到了同等的重视,体现了社群论的基本要求:公司是各个利益主体所组成的有机体,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都应得到很好的关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另一代表日本则以其“终身雇用制”反映了对雇员权利的尊重。这一制度强调雇员对公司的忠诚,强调对上的服从和尽忠,从而增强了雇员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安全感。尽管日本商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是现实中公司更像是被雇员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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