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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二元理论

  

  尽管这些范畴并不是依据同一标准所进行的划分,但是彼此之间却存在一定的理论相关性。如经济国家主义多体现为国家对私人经济的干预,因此蕴含的是一种管制主义倾向;社群主义多反映出对雇员、债权人、社区利益的关注,而这些主体的利益的实现多仰仗于国家对私人经济的介入,因此反映的也是一种管制主义倾向;竞争引发了各国对效率的关注,英美公司法被认为是富有效率的公司法,并对其他国家公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被认为是自由主义公司法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的影响。因此,本文只是将这些理论范畴作了大体分类,即将与自由相关的术语进行了一体化思考,如公司自治、竞争效率、股东资本主义、自由主义;将与管制相关的术语进行了大体归纳,如国家管制、路径依赖、经济国家主义、社群主义等。


  

  一、股东资本主义与经济国家主义


  

  股东资本主义(shareholder capitalism)与经济国家主义(economic nationalism)是一对相互对立的理论范畴。随着公司融资方式由主要向银行贷款转为向证券市场融资,银行不再仅仅是贷款人的角色,而是日益成为公司的股东,此外,普通民众也纷纷购买公司股票成为股东。这一转变的结果就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公司管理者日益明确,股东是公司的控制者,而不是经理或者社会。经济国家主义实际上是国家主义在经济领域的理论反映,主张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似乎股东资本主义与经济国家主义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运行,但实际上在跨国并购的场合,两者则有可能发生冲突。股东资本主义主张由股东决定公司事务,避免国家对公司意志的干预;而经济国家主义则主张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有权进入或者影响跨国并购。这事实上形成了股东的微观利益和国家的宏观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股东资本主义下,股东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尊重,但是股东作为个人,其分析视角往往是局部和片面的,他们一般都具有追逐个人利益的倾向,习惯于从微观视角去判断问题。如果一项公司决策有助于其个人获得最大化利益,股东往往就会采纳这项决策,而不考虑这项决策是否会威胁国家经济安全。事实上,对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并不属于股东的义务,而应当属于国家的义务。因此,当国家作出其认为有利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决策时,股东却有可能认为此类决策干预了自己的自由判断权,减少了自己的可得利益,因此便形成了股东与国家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此外,目标公司所在国的政府有理由关注跨国并购对本国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因为收购方有可能在设立地点选择、聘用或者解聘雇员,以及缩减规模等方面表现出母国倾向(home-country bias)。而这种倾向有可能与所在国政府的政策意图相违背,这就使得所在国政府不得不介入跨国并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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