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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二元理论

  

  在这一过程中,英美模式被普遍认为是具有竞争效率的模式。世界各国也发生了倾向于英美模式的改革,如德国尝试了股权分散化改革、欧洲积极促进公司并购市场的发展、日本允许公司选择采取原有的双层制模式或者英美的单层制模式等。但是,这些国家依然保留了不少自身的特色,如德国的共同决策制、日本的终身雇佣制等。有学者将这一结果归因为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路径依赖源于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一种经济制度会由于某些历史事件的发生而形成,即使其他经济制度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以及更高的效率,要废除这种由历史事件先行形成的经济制度,进而选择一种新经济制度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一般包括两种,即效率和利益集团。


  

  原有制度由于适应了本国的制度背景而具有一定的效率,而引入的新制度由于难以与既有制度充分适应,因此其效率有可能无法充分实现。事实上,一国公司法的效率,并不仅仅取决于公司法本身,更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在一国的制度背景下得以良好运作。这种制度背景不限于经济领域,也涉及社会、文化、传统等诸多领域。尽管经济全球化使得市场经济体制在各国得到普遍实行,但是社会、文化、传统等领域,依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因此,在制度运行背景难以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引入的新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其原有功效,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原有制度框架下,一些利益集团得以形成,它们为了维持现有制度,往往会游说立法者,从而导致新制度难以被采纳。效率考量和利益集团的存在促使现有制度得以维系,从而形成了路径依赖。但是,路径依赖也并非不能突破,在转向一种新制度能够获得更高效率的情况下,或者在激烈的竞争促使立法者不得不考虑现有制度的效率的时候,路径依赖有可能被突破。


  

  英美模式由于其较高的效率和业绩而受到许多国家的推崇,我国也对英美模式进行了较多借鉴,如降低了公司设立标准、增加了股东权利、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强化了管理层义务以及健全了公司监控等。但是,引入的新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应有作用,还取决于我国的制度背景,如降低公司设立标准,必须同时加强信用机制;保护小股东权利,必须辅之以股权分散化改革;强化管理层义务,必须理顺诉讼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必须在其选任、薪酬等方面确保充分的独立性等。因此,如果未能及时建立配套制度,新制度将难以充分发挥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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