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的内容和形式统一于符号
在知识产权法上,不管是商标、原产地标记、专利、数据库,还是各种各样的作品,这些知识均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均能够为他人所感知。换句话说,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必须具有客观性,而不能无影无形。内存于人身上的信仰、信念、价值观、技能、经验、构思等各种缄默知识,以及储存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上的、物化了的知识,均无法被他人感知和解读,无法被支配,因而就不是知识产权法上的知识。
正如上文已经指出的那样,符号是一个感性存在物,主要包括“符形”与“符释”两个要素。从符号与知识的深层关系上看,各种符形是知识的客观表现形式,构成知识的存在方式,对符形进行解读后所获得的信息则构成知识的内容,知识的内容表现为各种符号信息。这就是说,知识以符形为存在方式,以符号信息为实质内容,知识的内容和形式统一于符号。只有如此,知识才能够为人们所感知、所支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与符号之间的统一性可以通过符号感知过程清楚地展示出来。在符号感知活动中,人面对着客观存在的符形首先展开一个个译码的过程,也就是通过回忆、分析、推理、想象、联想等方式对符形背后的意义内容,也就是符释,进行辨别、组合,并结合具体的语境,从而最终完成对符形的解读,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关于客观对象属性、关系的信息,获得各种知识。
具体而言,根据反映世界的方式不同,符号大体上可以分为现实符号和艺术符号两种,[10]前者是确定的、明晰的,处理的对象是日常经验,是抽象思维的产物,人们通过回忆、分析、推理等一系列解读过程可以直接获得各种理性信息。这些信息或是帮助我们认识世界,或是帮助我们搜寻产品和服务,或是帮我们解决生产生活问题,或是帮助我们获得交易机会,直接构成了知识的内容。而艺术符号处理的是审美经验,是形象思维的产物,主要通过情节、形象并结合人的联想完成一个从“抽象感性”到“具体感性”的转变过程,由此形成了各种具象信息,给人以审美享受和情感体验,最终获得对外部世界的理性信息。但不管是现实符号,还是艺术符号,二者中包含的理性信息或具象信息最终均能促进人的认知能力,降低或减少对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均为各种各样的知识。因而,知识的内容就是对若干符号意义进行解读、组合后获得的结果,就是符号中蕴涵的各种理性信息和具象信息,就是符号信息,而符形则相应地构成知识的存在形式,知识的内容和形式统一于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