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内容和知识形式进行一体保护的财产权
从目前知识产权本体论的研究方法上看,学界主要采用了客体分析进路,也就是说,从探究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出发,抽象出各种知识产权客体中蕴涵的共同要素,并以此来推导知识产权本体。如认为知识产权客体是智力成果、信息、信号、知识产品、无形财产等,从而知识产权也就相应地成为智力成果权、信息产权、信号财产权、知识产品权、无形财产权。这种论证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或缺点,就是否定知识产权概念本身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观点成立的话,知识产权本来就应当叫做智力成果权、信息产权、信号产权、无形财产权或其他什么权利,但不应当叫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性的误用。
除了上述的客体分析进路以外,还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因知识发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最恰当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5]因而知识的本质是什么,知识产权客体就是什么,[6]知识产权就是什么。如刘春田教授提出“形式说”,认为知识的本质是形式,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为存在方式的知识,因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形式产权。[7]应当说,这种分析进路的好处在于肯定了知识产权概念的正当性,而其关键之处则在于探究适合知识产权特点和要求的知识概念,确定知识之本质,[8]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地推导出知识产权之客体和本体。
应当说,二十世纪哲学的转向揭开了千百年来一直笼罩在符号身上的神秘面纱,突出了符号在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中的作用,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符号与知识之间的密切关系,从而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上的知识概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个方面,功绩最大的当数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索绪尔认为符号是“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二元关系。而皮尔斯则认为符号是符形(符号形式)、符释(符号意义)和符号对象之间的三元关系。其中,“能指”相当于“符形”,“所指”相当于“符释”。这两种学说均认为符号至少包括“符形”和“符释”两个要素,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着重研究语言符号,而后者则更关注一般的符号。[9]正是索绪尔、皮尔斯等人清楚地、权威地界定了符号的概念,从此架起了符号与知识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也就是说,知识的内容是符号信息,知识的形式是符形,知识的内容和形式均统一于符号,知识产权以各种符号为客体,对知识形式和知识内容进行一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