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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本体解析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认为,人是一种符号的动物,[13]创造并运用符号是人之本性。人类自从创造了符号以后,便通过符号对客观世界有着不同的提问方式,不同的提问方式形成不同的符号组合,继而形成不同的符号世界,即一个个相对完整的文化世界。“而二十世纪哲学之所以被称为语言论转向,就在于它告诉我们,人存在于一个符号世界之中。”[14]可以这样说,符号世界的发现是二十世纪哲学转向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成果。自从哲学上符号世界理论建构之后,人们发现,从人类社会形成起,人就不是生活在一个纯粹自然的世界里,而是生活在由各种符号编织成的文化世界里,世界在符号中呈现。人通过各种符号来表达自身的情感愿望,来认识、解释和改造世界,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知识。这些知识通过符号得以产生,并进而通过符号得以储存下来。因此,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成果,或者说,人类的知识就储存在符号世界之中,符号世界是一个蕴涵着客观知识的世界。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需要通过法律对符号世界中的知识资源进行调整,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财产权,即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是符号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号创造者对符号世界中部分知识资源的有限支配权,是一种符号世界中的财产权。


  

  (一)符号世界中知识产权的产生


  

  在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阶段,在符号世界中,有一部分知识的内容开始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能够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如各种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标信息、产地信息等,这些信息或是能够降低成本,或是能够提高效益,或是能够创造交易机会,或是能够促进产品销售,因而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另外,各种作品中包含的情节信息、形象信息或理性信息等知识内容本身并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而是发挥抒发情感、教化人心、启蒙明智等方面的综合作用。但在发挥这些作用过程中,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等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因而作为知识载体的作品(也即各种知识形式)也开始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科技文化的繁荣,促进这部分知识资源的供给,应当通过法律对之进行产权界定,赋予其排他性支配权。


  

  产权界定除了须具备上述商业价值条件外,更为重要的是,这部分知识必须具有可支配性,适宜进行产权界定和保护。知识的可支配性要求表现为知识必须具体化,“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仅仅是抽象的思想并不能获得专有权。”[15]相反,只有具体知识才便于确定产权主体,降低产权界定成本。同时,也只有具体知识才易于确定侵权主体,界定侵权行为,产权保护的成本才不至于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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