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以符号为客体,既保护符号信息,也保护符号形式
首先,就各种作品而言,不管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还是口述作品,实际上都是由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元素通过技术编码或美学编码方式形成的符号组合。[11]就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等商业标记而言,同样是一种符号组合,由文字、图形、线条、色彩等符号元素构成。专利权的客体也是存在于由文字符号、图形符号、形式语言符号等构成的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摘要或者照片中。[12]商业秘密也主要存在于各种各样的文字资料、设计图纸中。可以说,符号是各种知识产权客体唯一的存在方式,知识产权是一种以符号为客体的有形财产权,同信用权、商舆权等无形财产权之间存在根本的区别。
其次,就保护对象而言。专利权保护的是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照片等方式体现出来的、以技术方案形式反映出来的技术信息;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符号中反映出来的有关商品服务品质的信息;商号权保护的是有关主体身份方面的信息;原产地标记权保护的是原产地标记中载明的有关商品生产区域来源的信息;商业秘密法保护的是特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上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就是各种符号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产地信息等等。对于著作权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一方面,著作权保护各种符号组合中蕴涵的、具有独创性的具象信息,包括各种情节信息、形象信息等等,以防止他人抄袭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另一方面,著作权又保护具有独创性的符形之组合,尽管这种符形组合可能没有反映、包含新的信息,甚至包含了错误的、滞后的信息。因此,符号信息与符号形式之组合均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总之,符形构成了知识的存在方式,对符形进行解读后所获得的各种信息构成了知识的实质内容,知识的形式与内容统一于符号。其中,专利权、商标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等权利保护的是各种符号信息,侧重于保护知识的内容。而著作权则保护具有独创性的符号信息和符形之组合,同时保护知识形式和知识内容。因此,一方面,知识产权既保护知识的实质内容,也保护知识的表现形式,是对知识内容和知识形式进行一体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以各种符号为客体,以符号信息和符号形式为保护对象,也是一种符号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对符号世界中部分知识资源的有限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