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四)商事信托财产的善意取得


  

  商事信托的本质特征是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乃以营业为目的,否则为民事信托。[64]我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依反对解释,如果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违反了信托目的,而在善意的主观状态下接受这一处分并由此取得信托财产,则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该信托财产,委托人对受让人无信托财产返还请求权或赔偿请求权,此即商事信托财产的善意取得。商事信托财产的善意取得规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维护了商事交易安全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是抗辩委托人对无权处分行为撤销权的法定事由。[65]但是,“并非任何法律条文均可为反对解释。进行反对解释的前提是,法律条文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间的逻辑关系,构成内涵的包含及外延重合。”[66]否则,反对解释得出的将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推论,不如正面的法律规定明确、稳定、直接、有效。


  

  五、结语


  

  德、日、英、美等国的商法善意取得制度虽各具特色,但基于全面保护商事交易动的安全之共同目的,其在构成要件方面呈现出如下的共性特征:主体一方为商人;客体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及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主观上主要是对处分权推定的善意;客观上除占有外观,须有商行为,交易时空为公开市场,交易方式必定是有偿的。而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无须商人身份或从事商行为,在客体方面有的否认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在对价方面有的承认可以无偿善意取得(如德国),并且须是对所有权推定的善意。概言之,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合理性是商事交易安全,形式合理性是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民法与商法应在区分民事交易与商事交易的不同基础上来构建善意取得制度。我国采取了民商合一模式并践行于《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之中,但由于对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独特价值认识不够,同时陷入了“商法化过度”与“商法化不足”的双重困境,致使立法形式与实质价值之间背道而驰。为此,在借鉴比较法的经验之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1)在解释论上,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处分权的善意应做限缩解释,仅适用于商事交易领域,而民事交易中的善意取得采对所有权的善意;对善意的认定,应采举证责任倒置的反推技术,将《物权法》第108条的但书解释为:“但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权利的,其善意被排除”;应否认占有改定人的善意取得。(2)在立法论上,我国应承认对货币、有价证券(包括仓单、提单、联运单据、票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实物有价证券及电子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应承认对盗赃物、遗失物及拍卖物的善意取得,但盗赃、遗失物的无权处分人应限于经营同种货物的商人;应明确、正面地规定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和商事信托财产的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
曾大鹏,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5-136.
安永正昭.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转引自王轶.物权变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53.
顾功耘.商法教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1,12.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82.
个别学者对交易安全采取狭义理解,将交易安全直接等同于动的安全。参见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8;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53,457.
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1.
王轶.物权变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52-253;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41,371-375;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58;朱广新.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度.法学研究,2009,(4):52.
法国民法典(下册).罗结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618-1624;法国商法典.金邦贵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45.
罗尔夫·尼克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6-267.
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38-339.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29-431.
“实质的商法规范”指各种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除表现为统一的商法典之外,还包括各种单行商事法规,甚至是存在于其他部门法中的个别商法规范,而“形式的商法规范”体现为统一的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杜景林,卢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38-339.
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43.
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39.
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43.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61.
德国民商法上的法定质权,其性质及意义与一般所谓的留置权等同。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38.
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27-328.
日本学者一般将“即时取得”等同于“善意取得”,本文从之。
最新日本民法.渠涛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5.
判例所表现的商法法理: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判例要旨(1962-2004).马太广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74.
日本采分离主义的票据立法,但日本的两个票据立法既没有给出票据的总的概念,也未规定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具体定义,在一般意义上,《票据法》中“票据”的外延包括汇票和本票。参见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549-550.
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0.
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2.
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217-221.
判例所表现的商法法理: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判例要旨(1962-2004).马太广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7.
崔香梅.日本有价证券无纸化立法考察.法学,2009,(4):116.
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219.
如《瑞士民法典》第934条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0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166条、《荷兰民法典》第3编第86条等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但均为实质的商法规范。
石少侠教授认为:“形式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以制定独立商法典为其立论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民法与商法的彻底分立,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则不以制定独立的商法典作为民商分立的基础,只是主张要承认商法的相对独立性,要促进我国商法的体系化进程,使之成为一个有特定的规范对象和适用范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参见石少侠.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84.
法国采民商分立模式,但《法国民法典》第2279、2280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其形式上为民法规范,却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商事裁判依据之重要功能。例如,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在1960年1月19日、1981年2月25日、1997年10月14日以及2002年10月15日的诸多判决中都曾援引第2279条来判案,最高法院民事庭以及里昂、波城和塞纳等地方法院也援引第2280条来裁判商事纠纷。Voir André LUCAS, Code Civil 2004(vingt-troisième édition),éditions du juris-classeur, 2003. p.1221-1225.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详细探讨,参见吴国喆.善意认定的属性及反推技术.法学研究,2007,(7):27;徐涤宇,胡东海.证明责任视野下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第106条之批评.比较法研究,2009,(4):63.
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16.
判例所表现的商法法理: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判例要旨(1962-2004).马太广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2.
川岛武宜编辑.注释民法(7).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413.
《意大利民法典》以第1153条(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第1994条(有价证券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两个条文构造出“两位一体”的善意取得制度。
陈若鸿.英国货物买卖法:判例与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2-108.
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7-30,35,45-46.
董磊磊.善意取得制度的重新审视.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4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5.
John E. Cribbet, Property: Cases and Materials,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6, p.144.
Stephen judge, business Law,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17.
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7,45.
Stephen judge, business Law,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13-417.
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
美国法学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一卷).孙新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5-136.有必要指出的是,该书将原文中的“A person with voidable title”译为“无处分权人”并不准确,应译为“享有可撤销所有权的人”。
Bradford Ston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3,145.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21.
John E. Cribbet, Property: Cases and Materials,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6, p.138.
Douglas J. Whaley, Problems and Materials on Commercial Law,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758,981.
John E. Cribbet, Property: Cases and Materials,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6, p.138-140.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6.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412.
Stephen judge, business Law,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17.
税兵.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法学研究,2009,(5):8-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93.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15;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32;楼建波.我国《物权法》的商事适用性.法学杂志,2010,(1):70.
刘智慧.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271-272.
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山东审判,2007,(3):9.
熊丙万.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法律科学,2008,(2):142.
曾大鹏.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法学,2010,(2):138.
李赛敏.论商事留置权——兼评《物权法》第231条.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12.
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26-234.
施天涛.商事信托:制度特性、功能实现与立法调整.清华法学,2008,(2):116.
张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续).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2):92-93.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7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