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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性纠纷解决之道的私力救济

  

  2.“半官方调查”主要适用于公众对公力救济的结果存在普遍质疑的行政性纠纷。私力救济在行政性纠纷救济体系中居于补充地位,而半官方调查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注定不能取代公力救济方式。如果公力救济的结果已经实现了利益平衡和当事人心理平衡的目标,社会对此也给予了认可,那么半官方调查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申言之,半官方调查只能作为公力救济的处理结果无法使民众满意的情况下的辅助性手段。


  

  3.“忍受”和“回避”主要适用于利益损害和社会影响较小的行政性纠纷。面对此类纠纷,当事人本可诉请公力救济,但经过对成本和收益的理性衡量之后,作出“忍受”或“回避”的决定,从而使纠纷得以化解。当然,利益是否较小的标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内心确认和利益衡量,所以外界无法推测。而社会影响力则是一个外在标准,社会影响力大的纠纷虽然不排斥私力救济的方式,但由于此类纠纷往往被扩大化和社会化了,所以此时应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因此,同时具备利益微小和社会影响较小这两个前提的行政性纠纷,并且在行政主体不具有重大明显违法的前提下,也许更适合采用“忍受”、“回避”的消极方式的进行私力救济。


  

  结语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拥有一套制度化的、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在行政性纠纷中的长期存在,昭示着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因此,行政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理应涵摄私力救济方式。然而,行政法领域的私力救济理论目前还不够成熟,学界也存在私力救济是否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是否因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而影响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形成等疑问。然而,任何一种纠纷解决途径都不可能完美无瑕,我们不能因为其存在某些不足便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应该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入的反思和论证。本文对于行政法领域私力救济的地位、方式、特点、作用以及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研究,旨在使私力救济理论从“幕后”走到“前台”,以引起人们对它的关注。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法领域私力救济理论的完善,私力救济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
周佑勇,东南大学教授;解瑞卿,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直接纠纷即狭义的行政纠纷,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直接发生的行政争议。间接纠纷则指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如医患纠纷、劳动纠纷等。参见姚来燕:《多元化的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载《山西大学学报》2008年4期,第17页。
本文中“私人”指作为行政性纠纷中非行政主体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参见《南京“患儿死亡事件”真相调查》,载《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15日,第1版。
有关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参见胡锦光:《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 - 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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