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性体现着私力救济的存在价值。(1)节约成本,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没有繁杂的程序,且一般不收取费用,所以从经济角度考虑是最好的救济方式。(2)节约诉讼资源,毕竟“不是所有的司法裁判都能够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裁判都会消耗资源。”{8}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并非所有的纷争都能诉诸司法,而司法裁判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许是最佳选择。合法的私力救济,不仅使部分纠纷在诉前得以解决,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4.效率性是私力救济存在价值的又一体现。(1)私力救济过程中,行政性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不拘泥于法定程序,进行自由和充分的沟通交流,这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2)由于私力救济是当事人双方妥协让步的结果,所以矛盾易于尽快化解。
(二)私力救济的优势
1.有利于提高纠纷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确保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结果的认同和自愿接受,是纠纷处理机制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私力救济的消极处理方式—“回避”和“忍受”,绝不是主张私人在受到外力强制和压迫的场合,必须被动忍受或者做出让步与妥协,而是指“当事者在对可以获得收益和付出的成本作出了计算之后的选择。”{7}实际上,对于有些行政纠纷,私人采取“回避”和“忍受”的方式,反而是积极配合具有正当性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以非理性方式解决冲突的最佳选择。而“行政和解”、“非官方调解”等私力救济方式,则更易于促成“公平”结果的生成,从而确保当事人自愿接受纠纷的处理结果。当然,我们不否认公力救济通常具有更高的合理性,但由于公力救济具有法定性,而法律规范常常具有硬直性和滞后性,所以有时公力救济的“依法”处理,并不能让当事人完全认同。概言之,“合法”并不意味着“公正”。以“麻旦旦处女嫖娼案”[4]为例,该案的终审判决是“合法”的,因为它是严格依据法律作出的,但它也是“不公平”的,麻旦旦的精神伤害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未获支持。应当说,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况也并不鲜见。所以,在实现纠纷处理的可接受性方面,私力救济往往更具有优越性。
2.有利于缓解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对政府必然形成更高的期待和要求。但在我国,由于受到浓厚的威权观念影响,来自官方的公力救济经常面临“公正性不足”或“说服力不够”的窘境,这也是近年来全国各地“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不断加剧的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以上海“倒钩执法案”和南京“徐宝宝案”为例,两个案件都是在官方调查结果受到普遍质疑,民怨沸腾的背景下,通过由政府代表、人大代表、网民代表、律师,以及中央、地方媒体代表等共同组成的“半官方”调查组进行独立调查,才最终还原事实真相,从而平息了民愤,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由此可见,有时公力救济的“公正性”不足,只会加深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嫌隙,而第三方调查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它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在此时可以很好地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