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铁玲,单位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夏勇.中国
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2).
我国宪法用两个条款对它们作出了规定,即第37条第2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及第40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2).
李祖军、田毅平.利益保障目的论之功能.现代法学,1999(3).
莫纪宏.现代
宪法的逻辑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2-312.
财产权界定是对物质资源稀缺性的缓解,人权保障是对人力资源稀缺的缓解,而公民权利是对制定资源稀缺性的缓解。参见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105-114。
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110-111.
刘志刚.
宪法诉讼的成因探析.法学家,2003(2).
曾萍.
宪法修改问题研究综述.人大研究,2003(9).
白绿铉.我国民诉制度改革与比较民诉法研究.法学评论,1999(5).
王亚新.民事诉令中质证的几个问题.法律适用,2004(3).
邱爱民.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及其程序保障.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
江伟、吴泽勇.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论.中国法学,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