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是缓解公司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宣传策略和保护地方利益的结果。很显然,多德试图借助公司及其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来缓解一下公司所在地发生的社会问题。也有人认为,推广公司社会责任的提法,实际上是美国商界为了消除公众德敌对情绪而做出的一大努力。而80年代的立法改革也绝非是空穴来风,变革起因于立法者们对公司收购浪潮的后果的关注,他们在本州地方利益的驱使下赋予董事们多余的理由以击败恶意收购的要约。
(四)对我们的启示
倘若说象牙塔里的学者在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上有更多理想主义色彩,更高的道德诉求,那么立法改革者的行动中则更多实用主义的成分,更多的是在公司、公众和政府的相互博弈后的现实选择。既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尚未充分解决,我们就不应想当然的把上世纪80年的公司法改革浪潮视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一种立法实现。正如上面分析的,事实上公司法的改革者也并非抱着多么善良的道德动机,它也是缓解公司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宣传策略和保护地方利益的结果。如同当代学者反思曾被誉为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里程碑——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时指出的,“这个伟大的案件事实上是党派间争权夺利、政治家不共戴天的产物,是他们的激情和狡诈、他们的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是他们追求各自利益的副产品。”“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带上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常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验性的求知态度来‘凝视’。”[8]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完全是个舶来品。在理论研究上,我们不单要看西方学者是如何阐释的,还要关注它的实践状况,看看它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怎样,理论与实践的初衷是否一致。再结合中国的实际,从现实的角度考察在当今中国有没有提倡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当今中国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特殊问题
(一)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办社会之间可能的“短路苟合”
所谓企业办社会,主要针对的传统的国有企业而言的,意指企业承担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应由企业承担或企业无力承担的社会职能,如社会保障、办教育的职能、办幼儿园的职能、办医院的职能、办浴室和理发室的职能。企业办社会的直接效果是,每个企业就是一个小社会,企业为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社会福利。
有学者认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特有现象和制度,而后者是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特有现象和制度;(2)前者的受益者非常广泛,既包扩公司职工,也包括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公司、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等,而后者的受益人仅限于本企业、而且是国有企业的职工;(3)前者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障的内容,而后者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保障。[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