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揭示了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广泛性。虽然学者对社会责任的概念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11],但是至少就中国学者的研究而言是有基本共识的,公司至少要向非股东的以下一些“利益相关人”承担责任:包括雇员(职工)、消费者、债权人、供货商、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社会弱者以及政府代表整个社会公众。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竞争关系、环境保护关系、雇佣关系、税收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等各个方面。
2、公司法本身的商事主体法性质
商事法中有的侧重调整商事主体,有的侧重调整商事活动,有的则侧重调整商事关系的客体或对象,而公司法是其中的商业组织法或商事主体法。公司法是一种社团法人组织,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因而对其实行法律调整的公司法即具有主体法或组织法的性质。组织法的突出特点是对某种社会组织或团体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调整此种组织的内部关系,而一般法律主要调整组织的外部关系。
作为主体法或组织法公司法虽然同时也具有商业活动法的特点和内容,然而公司法所以具有活动法的特点,是由于这些商业活动与公司的组织特点密切联系,或者说它是公司这种组织特有的活动内容,需要在公司法中对此作出一并规定。实际上,公司的活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商业活动,这种活动一般的商业组织都可以进行。另一种则是与公司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活动。这种活动一般只有公司才进行,这就是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而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并不对公司的普通商业活动进行调整,而只是对其特殊的业务活动作出规定。[12]
所以,一个社会倡导公司对社会负责,推动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体制,不是公司法单枪匹马就能实现这一目标,这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穿这一公共政策。就保护雇员利益而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法和反歧视法恐怕能比职工参与公司监控更有效:就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言,有效的法律措施恐怕是管制产品安全、强化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和强制披露产品成分和性能,而不是让消费者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除了破产之外,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参与公司治理既不合理,也不经济,简便而经济的担保法,在一定情形下否定公司人格恐怕能更有效的防止股东机会主义侵害债权人利益。在刺激公司捐赠公益、慈善事业方面,显然没有什么比税法更为有效的措施。至于环境保护方面,强制性法律措施比公司监管和自我约束要可靠得多。[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