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证据可采性这个核心,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的主体由各种排除规则所构成。“威格摩尔曾经说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现代证据法的整个结构,都依存于证据的专门化使用和限制性使用。确实,普通法上的证据原则普遍是以这样的出发点来予以阐释的,即证据原则是由证据排除规则来支配的”。[32]狭义的排除规则一般是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排除规则的含义非常广泛,包括传闻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关于事实的排除规则等。根据排除规则,某一项证据材料,即使完全“客观真实”,如果属于法律规定应予排除的范围,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而采纳。证据排除规则典型地体现了法律真实的价值,而与客观真实的基本追求无法相融。此外,诉讼法上关于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也不能用客观真实的要求加以解释。总而言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在“法律真实”观的基础上,如果以“客观真实”观之,则整个证据规则都无存在的必要。这恐怕也是我国长时期不重视证据规则研究,更没有建立起诉讼证据规则的原因之一。
【作者简介】
刘田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参见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载《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第378—423页。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
黄楠森:《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50年的回顾》,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9年第5期。
徐怀东、刘世文:《论生产力标准是实践标准的历史化展开》,载《文史哲》1999年第5期。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6—127页。
葛洪义:《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限制诉讼证明无限期进行的因素很多,可参见卞建林、郭志媛:《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该文对此问题作了非常全面的论述。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转引自M?w?瓦托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581页。
李文健:《转型时期的刑诉法学及其价值论》,载《法学研究》第l9卷第4期。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李文健:《转型时期的刑诉法学及其价值论》,载《法学研究》第l9卷第4期。
参见刘品新:《我国构建证据规则的视角调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参见汤维建,《英美证据法学的历史、传统与证据规则》,载《证据学论坛》第2卷,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