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适用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要注意适用性与基本理论,以及适用性与社会目标之间的区别。
适用性与基本理论。适用性与基本理论之间的关系,是指科专家证据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是否与争议中的事实存在关联性。例如,在药物、化学物质或环境污染等引起的胎儿发育缺陷、自然流产、癌症或其他损害的民事赔偿纠纷中,由于引起胎儿发育缺陷、自然流产、癌症等的病因尚不清楚,在缺乏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结果时,断定某种环境污染物与这些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能是一种臆测。而动物实验研究与化学结构分析结果不能简单地引申到人体。因而,依据单纯的动物实验和化学结构分析结果所提出的专家证据被认为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能被采信的。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一起轰动世界的群体性诉讼。原因是许多怀孕早期服用过本涤丁(一种止吐药)的孕妇发现其胎儿出生时肢体有短缩畸形。原告认为其罪魁祸首是本涤丁,遂将梅里尔·道药品公司告上法庭。由于案件涉及的面广、影响巨大,从而引发了一场由科学家、法学家广泛参与的关于科学证据的大讨论。而这场讨论的结果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一案中针对科学证据作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裁决:即面对专家出具的科学证据,庭审法官必须确定专家证言是否证实(1)科学知识;(2)该科学知识能否帮助庭审法官理解争议中的事实或对其作出判决。在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一案中,原告聘请的8名专家认为本涤汀可能引起胎儿发育缺陷,并列举了三个方面的理由:(1)“体内”(试管)和“体外”(活体)动物研究,这些研究发现本涤汀与胎儿发育畸形之间存在关联;(2)对本涤汀进行的药物学研究表明,该药物的结构与已知引起发育缺陷的其他物质的结构存在相似性;(3)对以前发表的流行病学(人类统计学)研究的重新分析表明,本涤汀有可能使胎儿发育缺陷的机会增加。法庭认为:考虑到涉及本涤汀的流行病学数据资料数量巨大,不以流行病学证据为基础的专家意见不可采信,不能以确立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所依据的动物细胞研究、活体动物研究、化学结构分析本身不能提出有关因果关系的、合理争论的可供陪审团审议的问题。此外,对以前发表的流行病学研究(这些研究并未表明本涤丁与胎儿发育缺陷有任何关系)进行的重新分析,其结果并未公开发表,潜在的错误并未经过检验。因此,也不能作为确立因果关系的依据。另一个典型案例也是发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越战退伍军人诉橙剂(Agentorange)公司损害赔偿案中,原告认为在橙剂中含有少量的二英(Dioxin)使他们健康受到了损害,原告的专家证人进行了一系列动物试验研究在高浓度环境中二英对动物的影响,得出橙剂是导致原告健康损害的原因的结论。法庭认为:本案中动物试验是不足为证的,人所处环境中的二英浓度远低于在动物试验中的浓度且动物与人存在着生理上的区别,动物试验的结论不能直接用于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