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反思)
通过对美日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所享有的律师帮助权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深受本国文化的影响在具体的运作中存在很大的不同,分别保护不同的利益,服务该国整体的司法制度。美国与日本的律师帮助权制度问题各有千秋。美国辩护律师的存在及其具体的运作方式是与对抗制诉讼程序相契合的,体现出浓厚的“针锋相对”性。与日本相比,毫无疑问,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及律师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有助于保障提升被追诉者的程序主体地位及人格尊严,程序正义贯彻地比较到位。但其本身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整个诉讼过程均体现出对被告人单一过度的惩罚色彩,而没有就如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运作中保障对被告人的有效矫正及回归社会给予应有的关注,其结果是过多的惩罚,过度的监禁使得监狱成为制造犯罪的温床,犯罪率高居不下;其二,对于如何发挥既存的多种非正式制度功能且使其与正式制度相得益彰形成互动共同服务于整体刑事司法利益缺乏应有的认识,与此同时过度地高估政府及正式诉讼程序在预防控制犯罪中的作用;最后,美国将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过于简单化,认为只存在国家与被追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对抗,没有意识到除此之外刑事诉讼还承担着其它重任,“刑事诉讼承担着维护社会伦理的重要职责,而不是像英美各国一样只是类似单纯决定胜负的体育竞技式的争论。因此,除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外,还应当重视满足被害人和全社会的正义感。刑事诉讼的理论也好,时务也好,是不应当忽视这一点的。”{23}就日本而言,其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优势,整个诉讼中高度重视被追诉者的矫正与回归社会,视其自白为悔罪的最重要的表现,拥有浓厚的“父爱主义”特质,并拥有比较多样完善的非正式矫正机构,与正式的机构相得益彰共同服务于既定的刑事司法目的,最终使得日本整个社会的犯罪率比较低。但其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无可挑剔,也有一些需要完善改进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其一,被追诉者人在诉讼中的律师帮助权缺乏有效保障,容易流于形式,律师难以实质性地参与其中,应然决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二,被追诉者在整个诉讼中存在物化的严重倾向,程序性主体地位及人格尊严受到贬损。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美国与日本可以相互学习,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就美国而言,应学会以一颗悲天悯人之心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正常地回归社会,应完善各种调解机构,充分发挥家庭、宗教及当地社区在矫正被告人及弥补与被害人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而日本应采取措施使被追诉者的律师帮助权应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免其流于形式,应加强提升被追诉者的程序性主体地位及对其人格应有的尊重。
此外,从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讼者所享有的律师帮助权来看,虽借鉴参照了美国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诸多因素,尤其是传统文化的作用下使其有其形而无其神,并非如我国众多学者们所一贯宣称的那样“两大法系有机结合的典范”。这也告诉我们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学者在对域外国家文本中的法律(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赞叹折服之时,应保持理性清醒的头脑,绝不能过早地作出武断的判断,草率地得出一些结论,然后在此基础上便“居高临下”地将自己的主观臆断对外输出,这样有时不利于人们对于事物正确全面的把握与认识,尤其是在目前“学术霸权主义与权威主义”倾向日趋严重的学术环境与背景下。我想,解决上述问题之道在于“细心观察,小心求证”,既要观察其文本中的规定,更好注重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践情况如何。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比较客观理性的评估,这既是一个负责任学者应当持有的胸怀与态度,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这种小心求证的方法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尤为重要。
【作者简介】
刘国庆,单位为韩山师范学院。
【注释】详情可参阅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著:《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四版),吴宏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6-608页。
所谓无害错误指任何轻微的、形式上的或纯理论上的、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实质权利和对判决没有影响或仅有极小影响的错误。它不构成准予对案件重新审理,或撤消陪审团裁断,或撤消、变更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根据。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8页。
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具有见证讯问过程的功能;其二,具有促进程序司法性的积极功能;其三,具有缓和的功能;最后,具有弥补完善被追诉者人格缺陷的功能。总之,讯问时嫌疑人享有律师在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台湾学者吴俊毅指出“在刑事追诉机关实行为了作成具有影响判决效力,或者终止程序效力的决定的侦查活动时过程当中,允许辩护人参与,见证整个过程的客观性、促进程序的司法性、缓和被告心理上的不确定感,以及与刑事追诉机关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等功能可藉此被发挥。此外,被告在程序当中的主体地位可以受到尊重。”详情参阅吴俊毅:《辩护人在场权之探讨》,载《政大法学评论》2009年108期。
日本学者本田正义教授认为通常情况下,日本人把专门业务委托给专家时,大都寄予信任,全盘委托而没有异议,该种倾向是十分强烈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专家持有信赖思想,而审判官或检察官也不例外,对于他们抱有强烈的信赖思想,认为只要将事实委托给他们就大可放心。此外,本田正义教授认为由于日本社会构成的单一性,也导致国民对于检察官与法官高度信赖,而在其它杂然相处的复合型社会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详情参阅本田正义:《在刑事领域里的世代对立》,载中国政法大学刑讼教研室编:《
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三辑)(西方国家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84-3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