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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与建议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规定转入普通程序的,已通知的开庭期日即为普通程序的开庭期日。


  

  【立法说明】这是关于由票据诉讼程序转入普通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票据诉讼中,如果原告认为适用票据诉讼程序不利于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而需要申请变更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同时,被告也可以通过申请行使程序异议权,但是,为了防止被告试图通过变更诉讼程序来拖延诉讼时间,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行使程序选择的审查权和决定权。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那么,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异议),继续票据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也可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决定使票据诉讼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双方作好按普通程序进行诉讼的准备工作。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规定转入普通程序的,已通知的开庭期日即为普通程序的开庭期日。


  

  通过这样的转化,不仅可以确保诉讼程序的连贯性,而且还可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序性。


  

  第X条【证据使用的限制】票据诉讼使用的证据限于书证。


  

  对于票据的真实性有争议的,法院可以询问当事人。


  

  【立法说明】票据属于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必须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加以确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以外的其他任何文件加以确定。因此,在票据付款请求权诉讼中,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持票人提供的票据就足以证明了。而在票据追索权诉讼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作为行使追索权的依据,除票据外的其他证据也必须作成书面形式。因此,在票据付款请求权诉讼和追索权诉讼中,原则上都应采用书面证据,规定复杂的证据规则没有必要,而且,对票据诉讼设定过于复杂的证据规则也不符合迅速及时保护票据权利的立法目的。


  

  第X条【对票据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票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立法说明】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只需对票据在形式上有效性进行证明,而经过流通的票据,票据的真实性不宜也不能由权利的主张者证明。否则,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将大受质疑,票据的流通功能将无法实现。


  

  第X条(不经开庭审理驳回诉讼)对于原告主张的请求不能以票据诉讼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裁定驳回诉讼。


  

  对于前款裁定,原告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在裁定书送达后的15日内对前款请求依普通程序提起诉讼,前诉提起的时间即视为该诉提起的时间。


  

  【立法说明】票据诉讼实际上是以对票据形式上的有效性审查为基础的,而对票据的形式性审查并不都需要通过开庭。如果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就发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本章关于票据诉讼的规定的,法院就可以不经开庭就作出驳回诉讼的裁定。


  

  为了确保票据诉讼程序的高效性,法律应当禁止原告对不符合票据诉讼提起要件的驳回诉讼的裁定提起上诉。但是,原告的权利如果不能通过票据诉讼程序获得保障,那么就应当允许原告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进行救济。同时,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连贯性和诉讼效率,在原告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就相同的请求依普通程序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前诉提起的时间视作为该诉提起的时间。


  

  第X条【审理期限】票据诉讼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立法说明】由于本章规定的票据诉讼是一种简易的略式程序,对审理票据权利纠纷诉讼的期限的规定不宜过长。


  

  第X条[从督促程序转入票据诉讼]依据本法第X条规定视为提起诉讼时,提出督促程序申请的时间,即为提起票据诉讼的时间。


  

  【立法说明】在申请人提出支付令申请进入督促程序后,如果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将督促程序转入票据诉讼程序,为防止被申请人通过提出异议来拖延债务的履行,提高诉讼的效率,应当将提出督促程序申请的时间,作为提起票据诉讼的时间。


【作者简介】
叶永禄,单位为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刘家琛:《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页。
前注,刘家琛书,第1页。
前注,刘家琛书,第1-2页。
前注,刘家琛书,第1-2页。
参见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页。
因为,我国当时还处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当中,作为市场支付和结算工具的票据离人们的现实生活还相当的遥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也是在《民事诉讼法》实行数年后,即1995年5月10日颁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叶永禄:《票据诉讼实务》,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37页。
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行使票据权利或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票据纠纷”的明确界定。
在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被拒绝而与票据主债务人发生票据关系纠纷后,法律并无权利请求顺次性的规定。票据债权人既可以向票据主债务人提起付款请求权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提起追索权诉讼,而且,法律还允许票据债权人以票据主债务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诉讼。
此处的“法系”是票据法学界的学者们根据各国票据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票据法所作的分类。而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参见曾月英:《票据法律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0页。
参见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3页。
前注(11),曾月英书,第10页。
前注(12),胡德胜等书,第17页。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IX-4, Peter Ellinger, Negortiable Instruments, J. C. B. Mohr,2000,p.31.转引自前注(12),胡德胜等书,第17页。
夏林林: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 2004/ shtml/20050406-162854.htm(2006年11月5日访问)
前注,夏林林文。
参见前注,叶永禄书,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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