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权利行使期限的短暂性。由于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只以持票人持有票据为必要,而不究其发生的原因,也无须通知债务人。正是票据具有的这种无因性特征,使得票据的流通成为可能。而经过流通的票据,债务人往往就会有多个,票据权利人若不及时行使票据权利,就会使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同时,由于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以清结,也可能会造成一连串的不良反应,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应以迅速为宜。所以,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时效规定的都比较短。这样,票据权利人很容易因为疏忽而丧失票据权利的请求期限。如果持票人以因时效消灭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后,该当事人就不能提起票据关系纠纷诉讼,而只能提起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纠纷诉讼——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
票据关系纠纷的上述特点不仅可以区别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且,它也不同于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纠纷。鉴于本文是针对解决票据关系纠纷的程序设置而展开的,因此,关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纠纷的特点,本文不作详细阐述。
二、设立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的必要性
在阐述在我国设置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的理由之前,有必要首先对国外关于票据诉讼特殊程序的立法状况作一个比较全面的介绍。
在具有代表性的三大票据法系[10]中,最早的是法国法系。[11]公元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被认为是最早包含有关于票据规定的成文法,为欧洲其他国家制定票据法提供了范本。[12]但是,由于法国法系的票据多沿袭旧时的习惯,认为票据为输送金钱的工具,并以票据为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契约,[13]因此,在法国法系的票据法中,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使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的发挥受到严重妨碍。正因为法国法系对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作用考虑不多,没有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作严格的区分,缺乏产生票据诉讼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国法系国家中没有产生票据诉讼专门制度。
“票据诉讼”作为一项特有的诉讼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法系,而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的票据诉讼制度具有悠久历史。早在德国统一之前的普鲁士邦法中,就初步建立了票据诉讼制度。1877年1月30日颁布,187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则第一次系统地、全面地规定了审判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特别程序——票据诉讼程序。该程序充分体现了德国票据法的特点和立法旨意,严格区分了票据关系纠纷和票据的基础关系纠纷,并对票据关系纠纷规定了特殊的、简捷的审判程序,实现了对票据权利人利益的快捷、有效的保护,促进了票据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经过一百多年司法实践的检验,德国票据诉讼程序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票据关系纠纷的诉讼程序。
英国法系虽然也重视票据的流通性,并严格区分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但由于其诉讼法的传统与德国法系国家迥然不同,最后也没有诞生票据诉讼的专门制度。英美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不成文”是它们的法律传统,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英美的民事诉讼法历来以判例为主,只是到19世纪末,英国才制定第一个成文的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诉讼规则》,而美国则更晚,1938年美国才有统一的成文民事诉讼法——《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不仅如此,英美所规定的民事诉讼规则也根本不及大陆法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系统、全面。因此,即使有了成文的民事诉讼规则,在英美民事诉讼中仍然充斥着大量的判例法。英美的法律传统导致了英国法系难以产生票据诉讼程序。德国法系中的“票据诉讼”一词,对英国法系来说是极其陌生的,以至于在美国权威的法学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Fifth Edition)中,也没有票据诉讼这一词条。
日本是另一个票据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在大力加强票据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日本还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程序的规定,以推进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890年日本颁布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票据诉讼程序。但是,由于日本的票据法律制度建立较晚,票据运用在当时也不及德国发达,因此,设立票据诉讼程序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使某些诉讼关系复杂化了。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日本在1926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就完全取消了票据诉讼程序。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日本经济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到1964年日本再次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日本的经济、文化已相当发达,票据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和完善。由于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运用非常广泛,日本也逐渐地成为一个“票据王国”。在这种背景下,实业界对增设票据诉讼程序也表示出了强烈的愿望,因此,日本在这一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又重新恢复了票据诉讼程序,并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得以完善。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票据诉讼程序解决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确实要比适用通常程序的审理效率更高。从日本对票据诉讼立法的几次反复可以看出,票据诉讼制度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票据盛行的国家里是有其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