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尽管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开拓了此一领域的发展空间,但是依然难以摆脱后继乏力的困境。
三、倡导概念史研究:宪法史研究的未来方向
要想让宪法史研究始终具有生命力,为宪法学的发展提供历史性借鉴,就有必要重新思考宪法史研究的路径。事实上,在学说史范式下,有学者就提出了从宪法学基本范畴入手,倡导一种话语分析方法:“我们当然不妨从宪法学基本范畴切入,来回溯性地寻找思想家及其文本。范畴是一种学术话语,是宪法(学)著作常用的基本概念。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是理论思维和理性认识的一种形式,也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和思想家认识活动的产物。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但由于百年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独特性,为使得研究本身能够容纳更多的分析文本和材料,得出比较公允的观点,我建议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一些话语如何兴起(被提出和被接受),其在学术体系内部如何演进、发展并对外部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形成了哪些研究范式。”[19]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打破思潮、文本、学说之间的界限,而走向一种融合之道。笔者虽然赞同该作者所提出的从基本范畴入手的思路,但是在范式上却并不倡导话语分析方法,而倡导一种概念史研究范式。因为话语分析方法的分析对象是“语言学文本”,[20]而不是概念。尽管德国历史学家考斯莱克认为,概念史和话语史是相互指涉的,[21]但是,话语史不能替代概念史的地位。之所以倡导这种概念史研究,原因在于从国外历史研究动向来看,随着语言学转向趋势的日益明显,概念已经成为关注的重点。同时,这种概念史融合了思潮、文本和学说的内容,而且将概念变迁与政治社会的变化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方法。正如有学者所言,这种政治和社会概念史研究“将为研究政治、社会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条比话语分析、‘考古学’和解构所提供的论述更为名符其实的途径。”[22]值得注意的是,王勇一文所提到的金观涛和刘青峰两位教授所著《观念史研究》一书在方法论上已经呈现出汉语概念史研究的特征。[23]囿于本文篇幅限制,这里不可能对概念史研究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笔者只结合《观念史研究》一书的研究方法就概念史研究方法在宪法史领域中的运用提出以下的基本框架。
首先,选择概念。对于概念史研究者而言,概念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词语。一个概念是一个已经“吸融其被使用时的全部意义语境”的“词语”。[24]正因为如此,概念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具有代表性的。一般来说,概念史研究选择的概念有三类:一是长期使用的概念,如民主、民主制;二是重新解释的概念,如公民社会、国家;三是新词,如凯撒主义、法西斯主义和马克思主义。[25]而从《观念史研究》附录二来看,其共收录了92个中国近现代政治术语,依据该书讨论的十大基本观念,即理性、公共领域、权利、个人、社会、民族国家、民主、经济、科学和革命,将词意相近或相关的术语按序分为十组。[26]借鉴这种做法,可以将宪法史研究中出现的范畴划分为宪法、权力、权利三大类,每一类中可以根据宪法实践中出现的概念进行归类。以宪法为例,与之相关的词汇有宪法、立宪、宪政、立宪主义等;以权力为例,与之相关的词汇有主权、国权、权力、政权、治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等;以权利为例,与之相关的词汇有人权、民权、权利、人民权利、公民权利等。在选择概念时不能仅仅根据学者的认识而定,而必须根据立宪活动来确定,这样才能有效地认识概念的变迁过程。从目前宪法史研究来看,在概念的选择上过于狭窄,如宪法、宪政、基本权利、人民主权、分权等较为宏观的概念,而没有将宪法中出现的其他词汇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