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上说,三大范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各自建构了自身的研究价值取向,这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认识中国宪法史提供了不同的想象空间。从宪法史研究过程来看,宪法史曾经一度依附于政治史,沦为论证政权合法性的工具,其间必然充满了过于武断的评述。而上述三大范式在不同的面向上逐渐荡涤了简单的说教,而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承认历史中的宪法文本和宪法思想的独特价值。毕竟,这是中国人在认识宪法过程中所拥有的历史体验,不容抹杀。而从其研究思路来看,思潮史范式侧重于关注语词,文本史范式侧重于关注法典,而学说史范式则关注学说,可谓各有各的着重点,形成了多元竞争的学术生态。
但是,三大范式亦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在于忽视了制宪或修宪记录的分析。尽管三大范式在研究方法上各有差异,亦各有自己的缺点,但是在制宪记录或修宪记录这一资料的运用上基本上被忽视了。在这一点上,文本史范式相对于思潮史范式和学说史范式而言在某些方面已经引用了若干材料,但是远远不够。这种忽视制宪或修宪记录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宪法史研究的拓展空间,而沦为与一般历史研究无异的境地。试想,如果缺少了丰富多彩的制宪过程或修宪过程的论争过程,宪法史作为一种专题史的存在就颇为可疑了。也许人们会认为,研究宪法思潮史或宪法学说史就不需要去关注制宪或修宪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人物的写作从来不是无的放矢,其间必定贯注着其某一历史时期的特定命题。事实上,梁启超、康有为、严复、孙中山等都曾参与政治,并对政治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况且,制宪或修宪机构内外的不同群体均会从不同角度去参与、影响宪法。因此,不将制宪或修宪记录纳入研究领域的做法只会使研究不完整、不系统。以思潮史为例,国外政治思想史已经不再简单地满足于人物思想的分析,而走向了语境分析。尽管王人博教授的研究在方法论上已经向语境分析方法靠拢,但是在研究资料上似乎依然过于狭窄;以文本史为例,尽管这种研究对文本制定过程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但是这种制定过程的关注更多地是其宏观过程,而忽视了微观层面;至于学说史范式则基本上落入了思想史的案臼之中,而始终未能真正回到宪法学说之上,更不论是对制宪或修宪资料的分析了。
此外,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由于倡导者自身研究的需要而成鼎足而立之势,似乎彼此之间并无联系。韩大元教授在论证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正当性时始终将学说史与思想史、制度史相区分,如“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宪法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思想史是从宪法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变迁过程,凡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问题有关的观点、主张等都可以属于这一知识体系,其本身的理论体系化程度并不是判断宪法思想史成果的标准;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查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它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当然,在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17]对于这一点,作者又进一步梳理了思想、制度、学说和学术之间的差异,如“学说与学术的不同在于:学说是一种较为系统化的理论主张,能够自成体系,并且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而学术仅仅是一种专业化的个人的某种学术观点与学术主张,并不一定会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因此,学说一定是一种学术,而学术则不一定能够形成系统化的学说”,又如“学说与思想的区别类似于学说与学术的区别,即思想主要是个人的一种思维活动和结果,并不一定会形成系统的学说。”[18]这种将思想、制度、学说和学术相互区分的做法有助于学科正当性的证明。但问题在于,思想、制度、学说和学术事实上能否完全将边界划定清楚?对此,作者亦不否定其间存在互动的关联性。况且从参与项目的作者们的若干成果来看,要做到此实非易事。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所以上述三大范式事实上均不能被视为纯粹的思潮史、文本史或学说史研究,而只能说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更为突出。笔者以为,与其致力于区分,不如致力于融合,即将思潮、文本和学说三者有机融合起来,形成一种跨领域的研究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