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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的反思

  

  (一)思潮史范式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传统中国思想史领域,逐渐出现了以宪政思想史为主题的研究。这种宪政思想史往往是以宪政文化的面目出现的,其基本思路就是将宪政视为一种文化,以文化视角观察宪法在近现代中国的引入过程和内在逻辑。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研究思路,显然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兴起的法律文化学有很大的关系。宪政文化作为法律文化学分支之一不可避免地为学界所重视。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与思潮在不少作者的著作中存在着互相置换的情况。这里我们不讨论宪政文化研究路径的成功与否,而是以此背景来观察王人博教授多年来的研究路径。从著作来看,王人博教授的研究基本上局限于思想史范畴,即对宪政思潮展开研究,在范式上可以称之为思潮史范式。其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人物思想为主线按照历史演变过程进行评述,如《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和《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另一种是以主题思想为主线综合不同历史时期人物思想来展开分析,如《宪政的中国之道》、《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前一种类型因注重于龚自珍、梁启超、康有为、严复、孙中山、陈独秀、胡适等代表人物的思想而落入了传统思想史的窠臼之中,而后一种类型因以宪政、民权、自由、法治等为主题展开系统性的专题研究而渐渐脱离了传统思想史的研究视角,显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向。然而,无论哪一种类型,由于作者研究对象所限,始终未脱离思想史的范围。对于此种研究范式,作者在整体上曾经有过一定的自我分析,即“游离于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以及政治学的边缘”,[5]在具体方法上,可以称之为“语境方法论”,这一点在以往三本著作中偶尔提到,如作者在《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修订说明中指出,《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主要是对事件、思想和思潮的捕捉和书写”,而《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则采“用‘思潮’统贯‘事件’和‘思想’的表述方式”,[6]并认为“语境一词在当下的适用多有歧义,本文主要是从语词所表达的不同的实在意义上加以适用的。‘语境转换’是近代中国宪政问题的核心。它决定了中国人对宪政价值和目标的选择无法直接模仿西方。在西方的语境里,宪政价值和目标是宪政自身的问题,是西方人在‘历史和社会情境’中选择的结果。由于语境的转换,近代中国无法直接‘选择’同样的价值,它面临的是不得不重新‘创造’宪政价值和目标。”[7]而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一书中,作者实际上将自己多年来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总结。该书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宪政思想中的语词”,而“中国近代宪政的语词,大都由西方世界及其文化衍生、激发。但这并不是说,中国的近代性完全是西方性的。问题在于,中国的知识者在遭遇西方物质和文化冲击的过程中是被动地模仿西方的宪政概念,还是对其做了创造性的运用。”[8]“无论是要理解过去,还是要塑造当代的宪政思想本体,都需剖析因旧语境而生的种种宪政概念。”[9]在研究思路上,就必须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和“中国中心观”两种范式,因为“无论‘西方中心主义’的‘挑战一回应’范式还是‘中国中心观’都不是观察和分析中国问题的确当方法与路径。我们应当在充分吸取上述两种理论的合理元素基础上,更加关注近代这一特定的‘场域’:不能把源于西方的宪政概念当作一个带有强烈现代化色彩的‘进步性’概念,而是作为一个中性的时空概念。通过话语的复述来解读中西在这一特定时空中所构成的复杂关系,进而厘清宪政语词因此复杂关系而产生的词性变异。”[10]基于此,就必须关注语词的异化,而这种异化主要存在跨语境实践和语词滥用两种情况。由此可见,从人物思想向语词思想的转变,反映了作者思潮史范式的语言学转向。在这种范式下,思潮是区别于思想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研究范式近年来影响颇广,兹不赘述。


  

  (二)文本史范式


  

  前已提及,文本史范式为传统宪法史研究的基本模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方式,原因在于法制史学科发展的需要。既然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制度的演变,那么作为专题史之一的宪法史也应该以宪法的演变为中心,而宪法最为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宪法典。这样,宪法史研究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必然。这种范式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已经为许多作者所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并没有改变既有范式的影响,只不过在理论和内容上进行了深化,如采用现代化理论视角进行研究。[11]而周叶中教授和江国华教授所主编的中国立宪评论丛书最为典型,正如总序中所言:“法典就是一个民族无声的语言,记载着这个民族成长过程中的沧海桑田”,“法典与建筑一样,都是历史最好的见证。忘却自己民族曾经有过的法典,就意味着对历史忘却。”从各章体例来看,除了第一册不纯以文本为中心展开分析之外,基本上围绕着宪法文本的历史背景、制定过程、条文分析以及历史评价四个模块展开。这种体例的模式化一方面展现了宪法史研究的文本史范式的样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这种体量巨大的学术工程的顺利运作。尽管主编们没有详细交代这种做法的方法论基础,但是只言片语中依然可以发现编写意图,正如江国华教授在后记中所言:“为尽可能避免对历史造成误读计,也为尽可能避免对后人制造无谓之悲哀计,窃以为,对于历史,我们还是多挖掘一点史料,少发表一些议论为妙。多对发掘史料考证探究,少一些不负责任的妄语断言。倘若我们不得不对已经远去的历史或者我们正在经历过的历史之中的某个事件或者人物做出评价的时候,当以审慎客观为要。”[12]笔者以为,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铸就了这种文本史范式。从学术史来看,该套丛书无论从条文分析、历史评述和附录条文来看,一方面将这种文本史范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此后再无可能有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其尽可能地将目前所见的主要材料搜罗在一起,从而为宪法史研究提供了诸多便利。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暗合了目前宪法学中的文本主义倾向,因而具有正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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