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制度无法单独存在和维系,而必须在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并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共同依存,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各个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欲使某一法律制度发生变化,必须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不只是判决承认与执行一个环节的问题,除了关涉国际司法协助的其他方面内容以外,当然,具体的、细化的规则也非常重要(除了成文法的规则指引,也可以考虑判例规则)。但首当其冲的,是确立指导具体规则的正确法律理念和社会整体的法律文化环境、构建具体规则之上的配套制度。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辩论主义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确立并完善法官的阐明制度,将抽象的正当程序原则以具体规则和制度的形式予以彰显,并能够使这些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协调运转,共同促成正当程序的功能实现,否则,徒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则”不足以自行解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
【作者简介】
马永梅,广东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注释】李双元、谢石松:《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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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奥特马·尧厄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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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见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179条第1款第12项关于以裁判超越或遗漏诉讼请求为再审提起事由的规定。.
有关公共秩序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适用可参见马永梅:《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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