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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视角下的正当程序探析

  

  一个法律制度无法单独存在和维系,而必须在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并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共同依存,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各个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欲使某一法律制度发生变化,必须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不只是判决承认与执行一个环节的问题,除了关涉国际司法协助的其他方面内容以外,当然,具体的、细化的规则也非常重要(除了成文法的规则指引,也可以考虑判例规则)。但首当其冲的,是确立指导具体规则的正确法律理念和社会整体的法律文化环境、构建具体规则之上的配套制度。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辩论主义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确立并完善法官的阐明制度,将抽象的正当程序原则以具体规则和制度的形式予以彰显,并能够使这些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协调运转,共同促成正当程序的功能实现,否则,徒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则”不足以自行解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


【作者简介】
马永梅,广东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注释】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97页。
陈瑞华:《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7页。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诉讼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参见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75页。
Marshall v.Jerrico,Inc,U.S.238(1980),p.446。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第19页。
Martin H.Redish and Lawrence C.Marshall,Adjudicatory Independence and the Values of Procedural Due Process,in The Yale Law Journal,Vol 95,1986,p.487。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132页。
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
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Juenger,The recognition of money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1988 AJCL 1,p.12。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具体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2项关于以裁判超越或遗漏诉讼请求为再审提起事由的规定。.
有关公共秩序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适用可参见马永梅:《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贺卫方:《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展开》,载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编:《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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