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视角下的正当程序探析
马永梅
【摘要】作为外国法院判决能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正当程序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应实质性、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从而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这些方面正契合了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机理,法院裁判范围应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同时强化法官的阐明职责。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完善法官阐明制度,保障当事人实质性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使国际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得以更好地开展。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参与原则;程序主体性;辩论主义;判决承认与执行
【全文】
作为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关键阶段,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仅充当着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色,更是关乎司法程序的实质之所在。由于司法制度和法律意识的差异,加之因利益冲突而衍生的对外国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等因素影响,现行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各种限制和衡量条件,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或正当性即是审查条件之一。诉讼的公正或曰正当归根到底也就是诉讼的形式。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是否要求外国诉讼程序一定必须符合某些形式规则,一般而言,“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作肯定的规定,要求对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的诉讼程序在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许多法律,对某些不正当程序都作了例外的规定。”[1]综合各国司法实践,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正当程序主要表现在被告是否获得了法律规定的诉讼听审权,即被告是否实质性地参与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被告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向法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以此影响法院的审判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是否得以充分行使,以及是否对被告进行了合法的送达。这两者都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最基本内容,是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认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长期以来对程序正义、正当程序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并不重视,我国有关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规定也并没有明确正当程序的含义。本文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被告是否被合法送达的正当程序问题不予探讨。而诉讼听审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受裁判结果影响的其他诉讼当事人。因此,本文从正当程序的角度对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实质性地参与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进而对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问题的影响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