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和辩论主义要求当事人参与裁判制作过程,而裁判的形成也首先建立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资料的基础上,在当事人双方互相提出有针对性的事实主张、进行平等辩论的过程中,法院有义务对当事人的不明确、不完整、不适当之主张和陈述补充完整和适当。阐明制度实即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对当事人发表法律见解,即法院欲将当事人未发觉的法律观点作为判决基础时,应当向当事人开示,与双方当事人就法的适用、法的构成等进行充分的讨论,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阐明的目的旨在促使并协助当事人提出并完善其诉讼主张和诉讼资料。如此分析,法院阐明职责的行使状况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主张、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参与程度,也是当事人是否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的制约因素。因此,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的另一方面即是强化法官的阐明职责和与此相关的法官心证公开义务。
三、正当程序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制度之完善要求
“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取决于将外国判决视为对私权利纷争的处理决定,抑或是将外国判决视为外国国家司法权的行使。”[13]国际社会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理论和实践无疑均将其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性质认定为后者。而国家司法权如何行使尽管因受制于本国诉讼文化和诉讼制度之影响制约而表现迥异,但是正当程序之遵循无疑在任何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中都应体认,这也是国际司法协助中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最低程度的程序要求。正当程序在国际司法协助中能够成为对外国判决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正在于国际社会对正当程序制度内含的对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并因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而产生对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合理配置、建立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分权与制约的诉讼机制和程序结构,通过保障私权利借以制约公权力的诉讼理念的认同。
正如王亚新教授所指出的,司法审判在许多方面的特点都可以视为在制度上对判决的可变性加以严格限制的必要或非必要的条件,但这些条件中最直接也最具根本意义的因素恐怕还在于诉讼审判所特有的程序以及体现于其中的当事人对抗结构。[1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的制度保障即是与程序主体性理念相适应的民事诉讼制度结构以及技术规则的总和。其中,与程序主体性相适应的民事诉讼制度结构正是确立以辩论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程序主体性表明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该受到尊重,并有权保障其自我决定的自由,表现为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案件的审理对象、自主提出证据,并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富有实质性内容的对话和讨论,法院以此做出裁判,从而使得纠纷的解决尽可能符合当事人自我解决的追求。赋予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是对其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尊重和肯定。这些理念在每一个层面都暗合了辩论主义的机理。辩论主义正是在保障当事人主体性原则的前提下,在法院的程序事项决定权和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之间进行均衡,是对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合理配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