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各国经济改革中普遍推行市场经济模式,政府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将进一步减少,国际经济贸易的先锋队——跨国公司,将更为积极主动地促成有关规则的国际一体化,从而有力地推动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统一。这样,市场的强大影响力将使行政干预逐渐弱化,一个与市场化要求相适应的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将必然产生。
3.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但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不同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将进一步频繁,既有的诸多差异将进一步缩小,各个法系在全球化进程中将以前所未有的机遇而充分交流融合。这样,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不同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通过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可消除有关诉讼制度上的冲突,实现交往的高效、快捷。正如弗里德曼所言:“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这是一个法律文化趋同的时代,即随着时间的消失,法律制度变得更为相似。法律文化,即不同国家的公众对法律的态度也必然如此。趋同反映了经济的相互依赖,以及世界文化的融为一体。即当(国家)社会有相似的经历,呈现出交通和通讯的统一时,他们的法制也必然走到一起。”[7]
4.在全球化浪潮中,各国为了能在国际交流中更好地实现本国利益,必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公约和接受国际惯例,并使之与本国法相适应。在国内立法中,将越来越重视国际统一规范在本国法中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差异将逐步缩小。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是大势所趋,已不可逆转。其实,这种统一趋势早在19世纪已经开始,早在1893年召开的第一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就已经有了关于国际民诉法的问题作为议案之一。1905年通过了正式的国际民事诉讼公约,此后又经过多次补充修改。二战以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又制订出一系列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公约,并在实践中产生巨大的影响。经过国际社会的长期努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趋势己初见端倪,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全球化及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加快。
5.国际立法模式的转变将进一步推动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的交往方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变化。此时,那种传统的基于国内立法基础上的国际立法已不能适应国际信息化交往的需要。于是国际立法先于国内立法的国际立法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模式采取开放式立法,即通过边制定边完善的思路,迅速促成一系列有效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争端的规则。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立法模式在更好地避免以往立法模式的弊端时,也能更好、更有效地协调各国有关国际民商事有关立法的差异,使国际民事诉讼法最终走向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