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的原因
依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实世界的急剧变化,使传统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己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国际民事诉讼法必将寻求自己的新生点。那么促使国际民事诉讼法转变的力量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技术进步促使其巨变,即以因特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革命将导致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革命。第二是汹涌而来的全球化浪潮是推动国际民事诉讼法变革的社会力量。目前人们对全球化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人们怎样认识,全球化这一发展趋势却是势不可挡的,它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笔者认为,面对此状况,国际民诉法的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它最终必将走向统一化,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推动。国际民诉法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自从有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便有了国际民事诉讼法(只不过早期的国际民诉法尚不规范,较单一罢了)。国际民事诉讼在近代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8世纪己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但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就对以各国文化背景为基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提出新要求,要求协调或消除其中的差异与分歧,减少国际交往的法律冲突,使国际民诉规则和谐确定,消除国际民事交往中的法律障碍,如一系列条约的出现就是例证[4]。
(二)各国法律所遵循的共同原则与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为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统一提供了必要前提。正如勒内·罗迪埃所预言的那样:“尽管各个集体有各自的历史发展情况,构成物质环境的各种条件有不可消除的地方特性,以致各种法律制度有着明显差异,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基础,我们能在宏观上看到法律有国际性统一的前景。”[5]国际民事诉讼的统一也是以这种共同的基础为基础的。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自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公正与公平,而各国在有关民事诉讼上的分歧,必然影响这种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这势必与全球化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实现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内部和谐与统一,才能保证诉讼主体对其涉外民事行为的后果有一个较为准确的预期,也才能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使国际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