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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趋势及其立法构想

  

  (二)微观层面的途径。从微观上看,目前应从这样几个方面强化这一统一化趋势:


  

  1.国际社会应加大对网络案件的研究力度,通过积极对话协商,制订一部解决有关网络空间法律冲突诸问题的法律,以推动国际民商事交往能更多地通过网络进行,以此提高交往的效率。在这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已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可以借鉴此示范法的积极部分,制订诸如《因特网法律问题示范法》,通过这一统一的规则来规范有关因特网上的民商事交往,推动有关规则全面走向统一。


  

  2.广大发展中国家应积极研究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有关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立法案例,并主动参与到国际民商事立法中去。目前关于网络方面的民商事纠纷解决办法的国际立法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动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的,并主导着立法内容及进程,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往往是被动适用。为此,国际社会应就有关事项开展广泛磋商合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加大有关方面的人才培养,提高本国有关方面人员的理论水平,从而提高其在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影响力。发达国家更应从国际道义的角度出发,在有关方面给发展中国家以更多的帮助,例如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有关人才等。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不远的未来,看到一部有益于全球交往的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出现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交往纠纷的领域上。


  

  3.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加强国家间的对话,促使各国通过内国立法,减少与国际立法的冲突,以此促进统一化趋势的持续向前发展。现有的国际化的立法现状却与这一目的相违,有碍这一趋势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在这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如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就前述诸如管辖权、连接点、送达、诉讼担保等问题达成一致,以减少交往摩擦,即通过缔结条约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上的有关问题。值得庆幸的是,二战后各国私法立法呈现出法典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今天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由潜在可能性向现实可能性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因为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各国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制度的认识趋于稳定,有利于通过一个有序的途径使其得到不断向前发展,避免频繁变动造成的混乱,使有关制度免于因不稳定而受到损害。


  

  4.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国际交往的基本法,目前的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状况较为混乱,国际民商事交往设面临重重障碍,为此,推进其统一进程就会有利于其体系化,使日益复杂的国际民商事交往有章可循,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国际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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