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后,我们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空前的挑战。明智的做法就是要正视这些挑战,积极应对这些挑战,推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使其成为为人类共谋福利的有价值的规则体系。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面临着以下这些挑战。
1.新兴网络技术的挑战[1]。
首先,新型网络技术的兴起,使国际民事诉讼法中连接点的有关问题凸显出来。在传统的国际民事诉讼中,国籍、住所、财产所在地、行为地等连接点,在现实物理世界中都是确定的,但是在网络空间里则变得很不确定。因为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国籍、住所、财产所在地、行为地等都被虚拟化,在现实司法活动中不具有操作意义,对此我们只能借助于主观性连接点,即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在用户之间、网络服务商之间、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运作,以解决连接点在网络空间面临的困境。
其次,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也凸显出来。从现实角度看,大多数网络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几个法院往往具有平行管辖权,从而出现同一案件几个国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据此原告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造成加重一些地区法院的负担,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合理解决。在in2ternet普及的10多年来,这一问题己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同时在网络空间中访问能否作为管辖的依据?按传统的国际民事诉讼法理论,这个问题显然是肯定的。但在internet的空间中,并没有可识别的“国界”标志,一个人可同时出现在位于几个国家的网站上,这是否意味着这些网站所在国都享有管辖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此时把访问作为管辖的依据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最后,网络空间对国外送达的问题也提出严峻的挑战。在internet空间中,“地址”一词需要重新诠释,因为网络经营者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地区设立网站,电子信箱的申请人可在位于不同国家的网站上申请信箱,这样使电子地址与地理地址出现错位,如某外国人在中国的新浪网站申请有电子信箱,中国法院向该外国人在新浪网站上的送达是一个国内送达还是一个国外送达?这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电子送达这种便捷方式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如已发送的邮件可能被作为垃圾邮件或带病毒邮件而被删除,这是否算己送达?对于有多个网站、多个信箱的送达到其中哪一个才算有效送达?这都对新型的国外送达提出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