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逐步普及。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经济运行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确立与运行,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使各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以一种市场的语言来交流,从而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障碍。
(五)法律文化相互交流的加深。当今世界,法律文化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交流与传播,加之各种国际组织旨在实现国际社会广泛合作的努力,以及比较法学的全面兴起与发展,所有这些都将有力地推动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进程。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的途径
国内有学者认为,“就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言,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6]笔者认为,如果说民事实体法的国际统一化尚不可能的话,那么民事程序法的国际统一化则是完全可能的。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的途径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去认识。
(一)宏观层面途径——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法典。从宏观上看,冷战的结束与WTO体制的诞生使全球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经济领域的一体化直接导致经济活动规则的统一化,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也正是这一统一化潮流所要求的。因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并广泛适用,将减少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提高人类的整体福利。目前,全球化发展趋势不仅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而且也对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实现涉外民商事诉讼规则的统一提出了强烈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进程将势必加快,制订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法典已具有现实可能性。具体讲,其可行性理由在于:
1.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则除在经贸领域的统一化方面形成外,在其他领域的统一化也将进一步加强。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传统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存在,使得许多外国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极大地阻碍了国际民商事交往,有碍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那么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进一步发展,这一问题的阻碍作用将空前显现出来。笔者以为,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国际统一的规则来解决,例如,通过设立国际民事诉讼费用基金会的形式,则可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所谓国际民事诉讼费用基金会,即是由各国政府每年从本国国际贸易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未来本国商人在国外受到侵权,而诉讼担保费无法落实时的一种诉讼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