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球化发展浪潮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挑战。
虽然目前对“全球化”的概念极不统一,但并没有影响全球化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向纵深发展,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调节器,当然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全球化浪潮中,并面临巨大的挑战。第一,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的急先锋,一方面推动着全球化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又依赖于全球化发展对它的支持。其发展速度是极其惊人的,据20世纪末的民间统计,全球的跨国公司已达3.7万多家,其海外子公司共有20余万家,其产值已占西方国家总产值的42%,贸易总额占50%,技术转让占75%,技术开发费用占90%。如此强大的发展力量,正以其实力改变着世界经济的运行状况,也给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国家主权原则造成巨大的挑战。例如,在跨国公司的涉外民事纠纷中,一国如何体现其主权原则?跨国公司破产时的程序问题中如何体现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有关本国跨国公司立法中的主权原则如何避免与别国主权原则的冲突等一系列问题,都对传统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形成严峻的挑战。
第二,全球化要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与现实中国际民事诉讼法在民族国家之间的差别所形成的冲突。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我们会深深地感受到经济发展每前进一步,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依赖就更紧密一些;同时,也会深深地感受到经济每前进一步,现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滞后给发展所带来的障碍。众所周知,在现行的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尽管赋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内国公民或法人平等的民事诉讼地位,是现代国际民事诉讼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所普遍采用和承认。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政治制度乃至思想意识形态的差异以及追求的社会经济利益不同,诉讼法律制度的歧异也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因此,为了保证本国国民在国外也能得到所在国的国民待遇,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在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规定要以对等或互惠为条件。”[2]而且有些制度已成为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公害”,例如,诉讼费用担保制对外国人民事诉讼能力的限制就是其中一例。各个民族国家都从自己眼前利益出发,强化自己的司法主权,而使当事人遭受这一制度之苦。因为一国对另一国国民实行这一制度,那么另一国也对等地对该国家国民实行这一制度,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者共同受害。正如韩德培先生所言:“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制度毕竟加重了外国原告的负担,使外国原告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最终势必影响国际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3]再如,对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极不一致,都力图使本国的管辖范围最大化,但其结果都是管辖冲突的大量存在,而国际民事诉讼结案率却低下。这些都无疑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等等一系列问题。那么如何在未来的发展中避免这些对双方都不利的冲突?这是国际民诉法在未来发展中面临的又一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