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相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明确政府职责,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平分配之实现,是解决收入差距与区域差距过大的必然要求。财政的再分配途径主要通过税收法律制度、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政府通过完善税法增强财政的汲取能力,为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创造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的累进税制和遗产税、赠与税合法地“剥夺”富人的一部分收入,可以适度熨平收入差距。
由此可见,财政法的三大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市场经济下分配不公的状态。审视中国现行的财政收入分配职能,在分配公平方面的作用不尽如人意,故应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中国现行财政法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法促进公平分配的价值功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五)运用财政法调整、促进政府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财政法不仅是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制保障,也是促进政府与纳税人和谐互动发展的有效制度途径。我们应当通过完善财政法的原则、程序等基本制度,构筑一个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和谐互动的关系,促进财政法的有效实施。
三、以纳税人为本是中国财政法理念的核心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的时代主题。科学发展观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快又好的指导思想。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以人为本,是“十一五”时期公共财政建设的一条主线。公共财政支出安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经济困难地区的落后面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既是公共财政的目标,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15]。
财政法作为国家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之一,它的改革、发展与完善也不能脱离时代的主题。改革与完善财政法制度必须全面思考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把统筹经济社会和地区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成财政法改革与发展的远大目标。
(一)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体现为五大新理念: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