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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和谐价值与财政法核心理念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和谐”两字都是指音乐的合拍与禾苗的成长,“和”即是“谐”,“谐”即是“和”,引申表示为各种事物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和相互协调,即《中庸》里所说的“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和《周礼》说的“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


  

  农耕文明时期古人的和谐社会观,虽然有着历史局限,但“大同社会”理想,却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一个伟大梦想,无数仁人志士为此而不懈奋斗。当社会主义思潮于20世纪初传入中国后,人们把社会主义比作是中国的“大同思想”。汤因比曾说:人类已经掌握了可以毁灭自己的高度技术文明手段,同时又处于极端对立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营垒,最需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明的精髓——和谐。因此,中华传统文化所提倡的和谐、和睦、和为贵、和气生财、和衷共济、政通人和、和而不同、和平共处、家和万事兴,是中华文化的基本特性,在今天追求和平发展的时候,仍有重要价值[1]。


  

  “和谐社会”由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是指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面对资源、地区和利益发展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的形势下,通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努力,通过经济、法律、政治等综合手段,调整社会发展策略,实现资源分配公平、群众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模式,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将其提升至“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并进一步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如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也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的内涵一般意义上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1)“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各类社会资源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的社会。(2)“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所谓“合理”,是说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就是子系统之间有一个比较匀称、比较均衡、比较稳定的关系。社会结构合理是社会和谐的前提。(3)“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社会在前进,社会规范会更新。更新后的社会规范依然是推动社会整体前进的推进器。(4)“和谐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即“社会整合”的社会[3],“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顾秀莲在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推进法治建设,有利于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协调平衡的生态环境,为社会有序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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