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和谐价值与财政法核心理念
徐孟洲
【摘要】和谐是法的最高层次的长远价值,也是财政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和谐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才能实现,而财政法的和谐价值理念也必须要通过财政法治建设来实现。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是财政法基本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应当充分发挥财政法的收入分配功能,在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治理念指导下,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促进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纳税人、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实现包括财政法在内的法的和谐价值目标。
【关键词】和谐价值;财政法分配性价值;财政法理念;纳税人为本
【全文】
一、和谐是法的基本价值
什么是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在作为主体的人与其客体的法之间的关系中,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财政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价值,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价值。对法的价值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古老的课题,但对财政法价值的研究却是一个新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的,因而具有主观的性质。主体的需要只有通过法的客观功能而得到满足。因此,法的价值又是客观的。
法的价值是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目的性价值是法要追求、促进和实现的价值,它体现法的本质和社会目的,是法的外在价值。手段性价值是法自身应具有的价值,是法的内在价值。法的内在价值服务于法的外在价值。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一般认为,法所确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益是法的基本价值。自由是法的目的性价值和外在价值。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固有本性。法的目的性价值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对自由的实现能够发挥多方面、多环节的作用。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法的目的性价值和外在价值。法是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艺术与手段。法首先要促进和保障分配的公平正义,其次要促进和保障诉讼的公平正义。法在促进和保障分配的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公平正义原则法定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秩序是法的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效率或效益,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市场经济生命力在于高效率。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促进和保护效率的最大化,这是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确认和谐为法的基本价值,要明确和谐的内涵。“和”与“谐”是两个不同的中文字,它们的含义有很大的相似点。《论语》里有句话叫“君子和而不同”,把“和”与不同直接提出来了。“谐”本义是和谐,强调配合得匀称。“谐,和也”(《尔雅》),把“和”与“谐”连在一起,即“和谐”就是指存在差别的各个成分可以相互协调地联系在一起。它本身就带有两层含义,一是组成一个整体的各个成分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二是这存在差别的各个成分之间又可以非常协调地整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