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的论题目录一旦形成,就可以如人所愿地为进一步的思维活动产生一种逻辑上的固定联系。但是,这个固定联系还远远难以达到。因为恒常的问题制约性只承认范围极为有限的演绎推导关联结构。演绎推导关联结构必然由于问题的存在而可能随时被阻断。
但同时,问题思维也不能完全放弃固定联系。恰恰相反,它对某些固定的东西也有一种独特的兴趣。因为如果没有人成功地做到使自己及其谈话伙伴至少在一个划定界限的领域内保持某种共同的理解,那就不可能进行任何一种实质的证明。论题和论题目录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初次固定和构成一定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它们使提问和答案得到有序整理,并且指明究竟什么东西值得更进一步的思考。只有这样,一种相互间的( 意见) 协调一致才会持续不断地进行,通行的论题( 不仅专用论题,而且通用论题) 才会按照这种方式很适合地显示人们每一次进行讨论的活动范围,假如人们不想失掉证明的理解,就不允许离开这个活动范围。就这一点而言,论题和论题目录提供了一种值得期待的支撑点。
另一方面,问题的把握又要求有灵活性和伸展力。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一个特定领域的非体系化的论题目录本身为此提供了某种把手。因为观点汇编是具有伸缩性( 弹性) 的,它能够被放大和缩小。在后一种情形下,此前被认可的观点必定或明或暗地不再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然而,观察表明: 这至少在某些领域比人们想象的要困难得多,也少见得多。一度固定的东西不情愿地遭到变动。但即使在这个时候,论题学思维本身也会找到解决办法,即,采取解释的形式。这种解释旨在开辟新的理解途径,而又不损害以往的理解途径。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抓住业已形成的固定化的东西,但这种固定化的东西已经运行至新的观点之下,新的观点经常在完全另一种关联结构中形成,此时则提供一种可能,即,为以往固定化的东西赋予一种新的说法。并非任何一种解释( 阐释、评释和诠释)都实际做到了这一点,但任何一种解释均有可能做到这一点。解释是一个片段论题学( ein StückTopik) ,它很适宜于上面所提及的变动{20}42。
显而易见,论题学意义上的基本前提通过谈话者的接受而得以正当化。人们总是以谈话对手( 论敌) 的事实反击或假想反击为取向。因此,凡是各方所接受并反复接受的东西,就被视为固定化的、无争议的,至少在这个范围内甚至被视为显而易见的。按照这种方式,根据每个问题不同,可以将各种前提认定为“重要的”/“不重要的”、“允许的”/“不允许的”、“可接受的”/“不可接受的”、“有理的”/“无理的”等等,即使它们的中间阶段,比如“几乎无理的”、“还算有理的”,似乎在这里,而且惟有在这里才是有意义的{20}42。凡在争辩中通过接受而被证明的东西,就必须准认为前提条件。只有如此,引证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最负盛名者或最受尊敬者”的知识才富有意义。换言之,即使在或然性的框架内也力争得到“真正的洞见”、“普遍接受的意见”,而不是纯粹的任意。在此意义上,论辩和问题定位属于“辩证推理”的领域。
特奥多尔·菲韦格的结论及其评价
菲韦格在《论题学与法学》一书中并没有为“论题学法学”提出自己的一套完整的论题目录,其大量篇幅是根据上述思考方式考察论题学与古罗马市民法的论证技术( 第4 章) ,论题学与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评注方法( 第5 章) ,论题学与17 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化合术”( 第6章) ,论题学与公理学( Axiomatik,第7 章) ,论题学与现代民法学者的理论( 第8 章) 。我们感兴趣的,是他在著作第8 章就其论题学法学的基本立场所得出的结论。菲韦格指出: “法学作为有助于解决疑难的技术,就在主要点上与论题学相一致。”{20}97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法学相应的结构,他提出了3点要求:“( 1) 法学的总体结构只能由问题来确定。( 2) 法学的构成部分,它的概念和命题必须以特定的方式与问题保持关联,因此只能从问题出发来加以理解。(3) 法学的概念和命题故而也只能被赋予与问题保持关联的涵义。任何其他种类的涵义应当避免。”{20}97
尽管有的学者( 如罗伯特·阿列克西) 不赞同论题学法学的方法,批评该理论“轻视法律、教义学和判例的重要意义,不足以深入分析论述的深层结构,不足以使讨论的概念精确化”{18}29,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具有“反理性”、“反科学”、“反智”的性质{23},但我们仍然应当看到: 菲韦格之“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在根本点上抓住了法学作为实践知识的核心特征,它为法学基于事实与规范之观察维度的问题立场做了细致的学理化的描述。论题学这门古老的学问经过菲韦格的重新表述已经具有了当代思想的形态,它融进了哈特曼的哲学思想和当代语用学的成果。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 与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论题学相区别的) “新论题学”。[8]诚如卡尔·拉伦茨所言,菲韦格的著作出版后在实务界和法学界均受到人们的重视。法律家们经常以论题学作为论证的模式; 在法律论辩中,观点的提出、检验或扬弃保留均采取“论题学”的讨论方式{7}49。即使对论题学持批评态度的阿列克西也同样坚守论题学的下列立场: “在不可能存在有说服力的证立的地方,并不必然要把地盘留给非理性的决断……。”{18}29 从这个角度讲,论题学决不是“反理性”、“反智”的,毋宁说它将法学的论辩活动带入更复杂、更可靠、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思考结构之中,它是我们在法学领域中通过对话、商谈或论辩来达成理性共识的必经的门扉。
【作者简介】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法理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
【注释】
关于“事”、“物”、“事情”、“事实”等概念的哲学分析,参见: 陈嘉映. 事物,事实,论证[G]/ /赵汀阳. 论证. 沈阳: 辽海出版社, 1999: 1.
德国法学家卡尔·恩吉施对建立“公理式体系”持类似的批判态度,其结论是:“公理式演绎的方法在法学中绝不可行。”( 参见: 卡尔·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M]. 陈爱娥,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 43. )
参见: 维柯.维柯论人文教育: 大学开学典礼演讲集[M].张小勇,译.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121. ( 引文将译文中的“真似之物”[verisimilia]改译作“似真之物”,特此说明。)
参见: 维柯.维柯论人文教育: 大学开学典礼演讲集[M]. 张小勇,译.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21. ( 引文将译文中的“prudentia”改译作“实践智慧”,特此说明。)
扬姆巴蒂斯塔·维柯于1698 年通过竞选的方式赢得了那不勒斯大学的演讲( 修辞学) 教授职位,这一职位的职责是要求维柯在每年10 月18 日发表一篇新年开学典礼演讲。维柯从1699 年到1708 年相继在那不勒斯大学发表7 篇演讲辞。
Theodor Viehweg. Topik und Jurisprudenz[M]. 5. Aufl. ,Verlag C. H. Beck Muenchen, 1974. 其英译本见: Theodor Viehweg,Topics and Law [M]. trans. by W. Cole Durham,Jr. Frankfurt AmMain,Berlin,Bern,New York,Paris,Wien: Peter Lang,1993.
该书是阿纳德和尼柯尔在巴黎近郊的“波尔- 罗亚尔”修道院写成的,所以作者将著作以修道院的名字命名。该书分4 部分,分别讨论概念、命题、推理和方法等问题,是欧洲影响较大的一部逻辑学著作。( 参见: 马玉珂. 西方逻辑史[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5: 259; 逻辑学辞典[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3:518. )
菲韦格的理论对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所产生的影响是明显的。佩雷尔曼在著作中对于“论题”的分析,除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之外,便直接引用菲韦格的观点。( 参见: 廖义铭. 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M]. 中国台湾: 唐山出版社, 1997: 330. ) 巴尔韦格和索伯塔( Sobota) 等人追寻菲韦格的基本观点,同时融入当代语言学的知识,力图建立一门“分析修辞学”( analytical rhetoric) 。( 参见:Bernard E. Jacob. Ancient Rhetoric,Modern Legal Thought,andPolitics: A Review Essay on the Translation of Viehweg’s‘Topics andLaw’[J].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