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思维究竟如何能够具体地进行? 菲韦格指出,当人们在某个地方遇到一个问题时,可能会简单地预先采取这样的办法: 尝试性地任意选择多少有些随机的观点。人们以这种方式寻求客观上适当的、丰富的前提,以便能够得出多少启发我们明白的结论。观察告诉我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总是在这样做。甚至在这些情形中,一个更为精确的调查将会表明: 特定的主导性观点( 论题) 控制着当下的方向。但这些主导性观点并未清楚地被确定。为了做整体的考察,菲韦格把这样一个程序称为“一阶论题学”( Topik erster Stufe) 。但这种程序的不确定性引人注意,也使人明白: 要去寻找某种支撑物,该支撑物能够极为简明地提供一个经常备用的观点汇编( 目录) 。这样,也就产生了论题目录( Topoikataloge) ,菲韦格把使用这个论题目录的程序称为“二阶论题学”( Topik zweiter Stufe) {20}35。相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 其仅勾勒出所有“仅仅可思的问题”之论题目录) 和西塞罗及其后继者的论题学( 他们把论题目录用作问题定位的极尽实用的手段) ,菲韦格所提出的“一阶论题学”和“二阶论题学”是颇有新意的。
论题学所讲的论题目录到底有哪些? 实际上,对这个问题,人们的认识多少显示出某种差异。上文我们业已考察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论题目录,应该说他们对论题归类之着眼点、目的和对象存在着区别。1662 年由笛卡尔学派的阿纳德( A.Arnauld,1612 -1694) 和尼柯尔( P. Nicole,1625 -1695) 合著的《波尔-罗亚尔逻辑》( Port RoyalLogic) [7]根据其对论题( 法语loci = topoi) 的定义而将它们分为“语法论题”( loci grammatici) 、“逻辑论题”( loci logici ) 和“形而上学论题”( locimetaphysici) 。1816 年,德国牧师克斯特纳( Christian August Lebrecht Kaestner) 写过一本书,名为《论题学抑或开题学》,紧紧依靠早期的编纂者的工作和观点,试图“找回那些被遗漏的论题”。他总共列举出26 个论题,包括“通用论题”、“语法论题”( 如词源、同义语、同音异义词等) 、“逻辑论题”( 定义、属、种、特征、属性) 、“形而上学论题”( 整体、部分、原因、目的等等) 和“历史学论题”( 证据、事例) 。中世纪法学家马修斯·格里巴尔多斯·穆法( Matthaeus Gribaldus Mopha) 在其著作《学习三艺的方法及策略》( De methodo ac ratione studiendi libritres,1541 年版) 第3 章中,还提出了一个法学通用论题的目录,这些论题从罗马法《国法大全》中提取,按照字母先后顺序加以排列。{20}75 寻求论题目录,主要是为了适切地去把握当下有待讨论的思想。因为问题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即使在特定领域( 比如法学领域) 有了反复出现的可靠观点,仍然存在一些论题被用于问题的定位,认识这些论题负有一种使命,即提供“有利于找到( 论题) 目录的方法”。论题以目录的形式出现,这个从问题出发的关联结构就具有其特定的意义。它不是一个逻辑推演的关联结构。
论题不管是作为通用论题出现,还是专用( 特殊) 论题出现,其功能均在于为问题争论服务。由此可以看出: 论题在涉及特定问题域之处,必然具有完全特殊的意义,而特定问题域在本质上并没有失去其问题性( Problemcharakter) 。在情境变更时,必须反复地为问题解答尝试寻找新的指引路径。这样,帮助介入“寻找”的论题就随时获得其从问题出发的意义。对它们来说,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归类总是重要的。因为针对每个问题,论题在并非绝对不变的理解之后也就出现了。其在功能上必须看作是思想的“定向途径”和指引门径。至于这些论题是作为概念还是作为命题语句出现,则是一个纯粹的表述问题。只是不要忘记: 它们在公理推演意义上的体系价值一定是微不足道的。
从这个视角出发,菲韦格指出,冗长的演绎推理与论题的功能之间不相兼容,因而由此出发建构的概念结构或命题语句结构之逻辑分量总是显得很轻微{20}38。换言之,论题目录很难满足我们对体系的理解,以至于我们似乎有一种感觉,即敦促自己要立即从事那些迫切出现的演绎体系工作。我们指望一方面为了进行“链条定义”而确定一些基本概念,另一方面为了进行“链条推演”而确立核心的命题语句,或做诸如此类的工作。然而,这样做,我们就将改变论题本身的根本意图。论题对问题的定位功能就会被逐步消解,所以,菲韦格提请注意: 绝对正确地进行的逻辑推演总是远离情境的( situationsfremd) ,而且尽管正确却未必适当。在我们所构想的体系与问题世界之间裂开了一道明显的缝隙,而问题世界并不因为所有这些体系化努力而丧失其问题性。它们两者之间复杂的关系不可以简化为逻辑( 推导) 的关系。这个结论表明: 恒久的问题关联阻止人们按照还原与演绎的方式进行平心静气的逻辑推导。人们经常受到问题的困扰。假如我们不把问题说成是假问题,那问题就不会自动跑掉,因此我们总是不断地受命去寻找论证的前提以形成“开题术”( 即论题学) 。
论题学作为“寻找前提的程序”,绝对是有意义的,它好像是一个“序幕式的媒介”。作为论证的使命来看,寻找前提是第一位的,得出结论是第二位的。论题学必须首先指明: 人们应如何寻找前提。而逻辑只是接受并应用前提。由此可见,寻找前提 的方式影响结论形成的性质,反过来,结论形成的性质为寻找前提提供某种指引。故此,在考察思维方式的过程中,我们既可以基于这种思维方式、也可以基于那种思维方式来着手工作。然而,最实用的办法看起来首先在于识别有待考察的思维方式如何形成其前提,以及它们各自用什么方式来持守这种前提。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它们才会获得其本来真正的面貌。其余的事情更多地是自然发生的。体系思维方式利用相对少而固定的一套最终前提,可能会展开冗长的连锁推理。论题学思维方式则从不停止寻找前提,必然会满足于简短的推理。例如,类比推理的经常出现,表明缺乏完善的逻辑体系,所以借助于论题学。同样,那些被视为法律逻辑之特种论证推理,比如相似论证( argumentum a simili ) 、反面论证( argumentum econtrario,相异论证) 、举重明轻论证( argumentum amaiore ad minus,以大推小论证) 等等推理也来源于论题学。此外,论题学还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一般观点和观点目录。正是因为这一点,维柯认为,没有论题学,根本不可能确定方位。假如我们站在他的角度看问题,就会发现,我们必然要更加频繁地碰到论题学。它似乎与人类本性和人类处境并非完全格格不入,所以,如果我们试图对人类思维进行解释,那么看起来至少不能完全忽略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