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国规定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一般是比较全面的,多规定检察机关既拥有起诉权又享有参诉权,仅仅规定抗诉权的很少。与此相比,中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职能范围太窄。
其次,从主体资格定位来看,各国以公益需要为出发点,主张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扮演着监督者,又可以以当事人的角色出现。应该说,这解决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也使监督更为有力。中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没有从这个角度来设计,所以不能解决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
另外,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范围过窄,监督措施过于单一而不是多样,监督职能过小而不是过大。
3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重构
(1)诉权模式定位:以私益诉权为主、公益诉权为辅
从本质上分析,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民事争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处分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思想在立法中的体现。依据私法自治的理论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事诉讼中也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诉讼程序的发动和继续都应体现出由当事人发起、当事人不告不理这一模式定位原则。
人们也应注意到,当今世界虽然继承着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但是目前各国法律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制约。人们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任何民事主体对个人私权的不当处分都可能损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民事领域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关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现行的权力体系中,检察机关拥有代表国家为社会公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最科学的设计。但是,应赋予检察机关有限的起诉权和抗诉权,在案件范围方面,应界定为公共利益案件,否则,它将与民事案件的“意思自治”、“私权”等权力的根本属性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