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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公益诉权之探析

  

  (2)控权的需要


  

  自阶级和国家产生以来,权力便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英国思想家罗素在他的名著《权力论》中指出:“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对于大多数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往往超过他们自己的想像。”因此,只要有国家和国家权力存在,掌握权力的人就可能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化。对于这一弊病,孟德斯鸠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3]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建立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发生的一个最有效措施。


  

  一个灵敏的、有效的权力监控机制,不仅具有事先的教育、防范功能,而且具有事中的矫正功能,即能够对正在偏离正轨的权力行为予以及时的矫正和补救。当权力监控机制的教育、警戒、震慑等功能被一些公职人员所突破,权力错位现象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作为比较完善和灵敏的权力监控机制就会及时作出相应的反映,并按预定程序及时进行补救和调整。权力监控的矫正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功能,它是保障功能、防范功能和教育功能的基础。权力监控如果没有对错位的权力行为进行矫正的功能,那么它就不可能很好地保障国家政权的正位,也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各级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4]。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权制度就具有事中的矫正功能,监控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显然,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是一种公权力对另一种公权力的制衡,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及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有效地保证民事审判权力的正确行使。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人过分追求商业利益,置国家社会利益于不顾。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受损害案件均披着“合法”的外衣,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资产重组过程中,当事人规避法律,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甚至无偿转让给他人,私分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在公共投资领域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私利,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形屡见不鲜。对于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此时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不愿、不敢起诉,则会形成无人起诉的局面。如果国家不介入,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受主体只是一个抽象的公共社会,其利益必须要有一个实在的主体代表予以维护,否则容易在无序中遭受其他主体特别是社会个体成员的侵害,此代表可以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动用国家机器进行救济与维护。目前,中国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立法没有规定谁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有必要在设计法律程序时,设定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以公益诉讼为基点,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是可选的最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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