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下)

完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下)



——以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为参照

汪祖兴


【摘要】仲裁证据是仲裁中据以判断争议事项的事实和客观情况,仲裁证据规则也是仲裁制度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包括证据表现形式的静态规则和证据的收集、认定等证据运作的实体规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仲裁证据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的是迄今对证据规则规定最为详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规,但仲裁是不完全同于诉讼的一种解纷机制,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不完全适合于仲裁,由此也形成了我国仲裁证据制度上的法律定位不清、规定不全、仲裁庭缺乏相应授权以及诉讼法论丛第卷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明等缺陷,应从这些缺陷出发加以完善。
【关键词】仲裁证据规则形式规则;实体规则;缺陷;完善
【全文】
  

  三、我国仲裁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仲裁法》欠缺证据规则的必要规定,也没有清楚定位《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各仲裁机构本身的《仲裁规则》四者之间的关系,导致理解和运用的困难。


  

  英国的仲裁实践已然雄辩地证明了“那种所谓的‘严格的证据法则不适用于仲裁’的论调显然过于绝对和有违事实”,“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允许仲裁员公断人在认定和采纳证据方面享有相对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是显而易见、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因此就认定他们不受民事证据法规则的约束是一项一般性的原则则完全是一种误导。并极易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现象”。[42]既然一套必要的仲裁证据规则是需要的,我国仲裁立法并未在此方面有所作为,实践中多直接采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正如上文所述,《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完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若干问题思考规定》和各仲裁机构本身的《仲裁规则》四者之间的关系并未给出清晰的法律定位,从而在宏观整体上导致仲裁证据实践呈现出两种态势其一,盲目比照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不加区分的拿来主义,但由于四者法律性质不同,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条款,因此,仲裁证据实践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其二,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采纳方面不是赋予仲裁庭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监督的强化,就是显得缺乏规则时的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仲裁程序稳定性的削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