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仲裁法》应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实行完整的举证责任。
仲裁法应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原则,即建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应明确列出,同时结合国家对仲裁范围的认识和立法,对举证责任倒置情况做出细致的、可操作的分析。与此同时,应在肯定仲裁庭有酌定的举证责任配置权的基础上,对仲裁庭的权利加以一定的限制,防止责任分配中的人治现象。
另外,还应完善举证责任的内涵,实行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双重界定,解决仲裁实践中合理不合法的现象。
(五)明示经验规则的运用方式和条件,使经验规则良性运转。
我们可以借鉴一些英美国家的立法模式,[52]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以后的仲裁法修改,将那些就法律推定的有关常见事项在立法上一一列举,以便作为一种规范模式,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裁判者在运用经验规则的时候,自由裁量过于主观擅断,相对缩小裁判者采用经验规则据情裁量的范围,但是,如何在灵活性和规范性之间进行完善的结合,防止违背设立经验规则的宗旨,当然,这是一个微妙和棘手的实践磨合过程。
【作者简介】
汪祖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邓杰著《伦教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页。
宋朝武著《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
仲裁法》第
43条第2款。
杜开林“仲裁证据保全评析—从一仲裁证据保全案看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载国际商法网。
张斌生著《
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杜2002年版,第256页张建华著《仲裁新论》,中国法制出版杜2002年版,第214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4条。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28页。
艾宏、刑修松“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6年第3期。
杜开林“仲裁证据保全评析—从一仲裁证据保全案看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载国际商法网。
昊焕宁、李敏“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获取和法院的协助”,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7年第6期。
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201条明确规定了有关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指出司法认知必须是法院箱区内众所周知的事实等,对司法认知指定了必要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