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使被监管者服从监管并与管制者合作,合规性监管和银行董事的合规管理责任受到重视,一些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正设计要求金融企业适用内部自我监督制度和过程以符合法定和管制标准的框架。[15]我国的相关部门规章规定,银行董事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10 、11 条) 。
我国银行董事如违反上述管制义务,将因不同情形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责令改正、纪律处分、警告、罚款、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7 条,《尽职指引》第64 、65 条等) 。
总之,从责任形式上,银行董事承担两类责任,除与一般公司董事承担相同的私法上的信义责任之外,还有公法上的管制责任。由于管制的内容主要是银行经营的具体要求,实质上属于银行董事应承担的额外的勤勉责任。
四、银行董事的两种责任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目前加强银行治理的路径建议有两种:一是加强政府管制,通过政府干预和约束银行管理者的行为,限制银行管理者透支责任和冒险;二是强化私权救济,即通过增加银行董事对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来提高银行的责任感和运作效率。按此观点,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除享有任何可能具有的合同请求权之外,还可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提起诉讼,以使银行董事和管理者更加有动力关注支付风险,进而使经济免受过度冒险的冲击。[16]这两种路径均以强化董事的责任为核心,但侧重点不同:前者强调的是董事在公法上的责任,此种责任的落实主要依靠政府管制,责任形式主要为行政责任;后者关注的是董事在私法上的信义责任,主要依靠私人诉讼追究,责任形式为民事赔偿责任。
董事的管制责任体现了第一种路径建议,实际上是将管制者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其前提是假设管制者能够比多数利益相关者团体在确保银行遵守管制标准和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更有效率。实现这种路径需要以独立有效的政府监管机构和完善的立法为保障。强化董事的信义责任体现了第二种路径建议,实际上以债权人比管制者更有动力维护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实现这种路径需要以公正高效的司法系统为依托。可见,银行董事的两种责任具有各自的意义和局限性并密切相关。
1.董事管制责任的作用及局限性。
前已述及,基于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银行的公司治理采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十分必要,但在商事立法中确立这种模式却有技术上的困难,即便是认可这一模式的国家,公司立法态度也相当暧昧。[17]《尽职指引》第2 条规定:“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对于如何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无具体涉及。实践中,董事既要独立地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又各自代表一部分股东利益及意志,董事身份的两重性很多时候难以协调统一。在我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实践中,不少董事完全听命于大股东和某些具有特殊影响力的人,并不考虑公司和股东全体利益。[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