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董事承担责任的对象
在一般公司中,董事应对谁承担责任,或者说董事应当服务于谁的利益,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虽然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董事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服务,但关键问题是,谁代表公司利益? 股东利益是否等于公司利益? 公司利益是否包括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的模式中董事承担责任的对象有一定差别。
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一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模式,二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至于采取哪一种模式更好,并无定论。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市场结构等因素,各国选择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并构建出形式各异的公司治理结构。[11]而在银行公司治理的场合,采纳“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则具有明显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符合迫切的现实需求。
首先,银行的公共利益因素削弱了仅有股东利益才为董事所考虑的观点。由于银行提供特殊产品(货币) ,进行高比例无抵押负债经营,具有负外部性,一旦出现挤兑或其他危机,将形成“多米诺效应”,危及其他银行、存款人和债权人利益,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因此,董事必须重视银行的风险控制,接受代表存款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经营要符合规定的规则和标准,而不能象一般企业那样仅听命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其次,银行中利益相关者众多,利益冲突激烈,董事在平衡银行参与者利益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要求董事作决定时应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出发点。银行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并不全然一致,更常常与债权人利益相对立,如董事仅考虑股东利益,将可能危害银行利益,动摇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银行的信心,导致金融体系不稳定。
第三,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在银行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银行中,股东以少量资本设立银行来吸纳存款人的资金进行经营,存款人对银行资产的贡献远远大于股东,一旦银行经营失败存款人将损失严重,并危及公共利益。而且,银行的特点使银行股东和董事等更容易转嫁风险,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存在显性或隐性存款保险的情况下,银行经营的风险则可转嫁给存款保险公司或纳税人。此外,一般公司如发生财务问题,容易被债权人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而银行在破产之前,仍可以通过吸纳存款掩盖财务问题。因此,债权人在银行经营阶段参与公司治理和监督,这对保护其利益尤为必要。传统上,商法对债权人等提供的保护仅限于公司发生重大变动或破产等特殊情形,或资本制度、废除越权原则等仅具有形式意义的保护手段,而债权人利益的最好保障是公司的良好运作,这正是董事的职责。对债权人的保障可以通过共同治理来实现。
最后,对公司治理的控制作用是前一模式的核心,而银行缺乏外部市场条件,使第一种模式在银行治理中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加强银行治理,需要增加存款人、债权人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董事等经营者的约束,以弥补外部约束的不足;而这些约束,需要以强化董事对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来实现。银行治理采纳“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要求银行董事不仅要服务于股东的利益,还要服务于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以及金融管理机构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并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
三、银行董事责任的内容
由于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银行及其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因此,银行董事的责任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对银行和银行股东的责任,即信义责任,与一般公司董事责任基本相同。信义责任因董事违背信义义务而产生。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或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注意义务) 两方面。如董事违背信义义务,公司可对其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在公司怠于追究董事责任时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董事应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个人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