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董事的忠实义务包括:不得擅自进行自我交易、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侵害公司利益、不得擅自篡夺公司机会、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公司法》第21 (1) 、148 (2) 、149 条) 。
除此之外,银行董事的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尽职指引》第52 条) ,应告知与银行业务的关联关系(《尽职指引》第59 条) 。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8 条作了规定,但没有涉及具体内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所规定的银行董事的勤勉义务具体包括:董事在业务执行中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和作出独立判断和决策,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并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商业银行的情况,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履行职务独立、专业、客观,监督和确保高级管理层的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等(《尽职指引》第3、25 、26 、60 、57 、27 、58 条等) 。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1 (2) 、150 条等) 。股东可以通过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的方式追究董事责任(《公司法》第152、153 条) 。总体而言,我国规定的银行董事的信义责任比一般公司董事责任更加具体和严格。
其二,对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责任。这要求将传统上一般公司董事仅对股东承担的信义责任扩展到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赋予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提起诉讼的权利。
传统上,董事作为公司机关,不对债权人等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债权人等也不享有对董事的直接诉讼权利,对银行董事的派生诉讼权利,只有股东才能享有。但随着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日益重视,目前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了董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信义责任。[12]我国《证券法》第63条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规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也涉及了对第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国内已有学者提出在《公司法》中增加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Stake holder spDerivative Suit) 的立法建议,使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侵害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3]赋予存款人等对银行董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诉讼权利,将有助于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也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