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看银行董事的责任
王红一
【摘要】规范化的董事责任的内容和标准是以控制经营者行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银行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需要强化银行董事责任,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银行董事应对银行及其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等银行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银行董事的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与一般公司董事相同的私法上的信义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对象更广泛;二是公法上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管制责任。两类责任体现了目前关于解决银行公司治理特殊问题的两种路径建议,对于银行公司的治理具有各自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并可相互补充。
【关键词】银行;董事;管制责任;信义责任
【全文】
一、引言
公司董事是依法被选任执行公司业务和管理公司事务之人,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并承担信义责任。[1]由于公司中信息不对称,董事有为自己而不是为公司和股东利益行为的道德风险。
在以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司中,董事权利不断扩张,公司利益、投资人利益乃至公共利益等面临更大危险,由此产生了公司治理的需求。[2]公司治理本质上是控制董事等公司经营者的方式。[3]公司治理以企业内部监督、外部行政监督和市场监督等为途径,其核心是防止经营者滥用业务执行权,以及监控经营者的表现。[4]可以说,规范化的董事责任的内容和标准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
“从银行业角度看,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管理银行业务及各项事务的方式。”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获得和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信任和信心的基础,这是银行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所在。”[5]银行为公司之一种,一直以来采用与一般公司相同的治理结构和规则,但近年来的实证研究发现:建立在一般公司治理研究成果基础上的银行治理措施成效不大;要提高银行公司治理效率,必须考虑行业特点。[6]
银行具有资产和行为不透明、受到政府更多管制、银行中利益相关者众多且相互之间利益冲突激烈、缺乏产品竞争和恶意收购市场等特点。[7]银行特点导致了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问题,表现为:信息更加不对称、银行投资人更难对银行进行监督或控制、内部人更容易通过转嫁经营风险来剥削外部投资者和政府、经营者有冒险经营的冲动等。总体而言,银行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上一般公司治理机制在银行中的作用,银行董事等经营者难以受到有效约束,存款人等银行利益相关者利益(包括公共利益) 面临危险。[8]因此,需要加强银行公司治理和强化银行董事责任,控制经营风险和保障相关利益。
有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绝对地位,以国家绝对控股、缺乏审慎监管,以及法律对特殊利益团体保护薄弱等为特点,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更加复杂。[9]如果缺乏有效控制银行经营者自由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将导致银行风险增加,发生经济危机的可能性更大。
发展中国家强化对银行经营者监管的需求更为迫切。
我国自2003 年开始了以完善公司治理为核心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近几年来立法加强了对董事包括银行董事责任的规定。相关立法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尽职指引》) 和《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 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其中,大量引入了国际规则和标准。目前,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果,但改革后金融业案件多发、高发的状况明显暴露了银行治理薄弱、银行经营者缺乏有效约束的问题。实践中,银行董事责任形式单一,基本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承担个人赔偿责任,银行、存款人和纳税人等相关利益相对被忽视。[10]如何加强我国银行公司治理并构建有效的董事责任制度,是改革亟待解决的难题。能否解决该问题,事关改革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