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衍生品的开发和推出,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证券衍生产品在中国只有十几年的历史,曾出现过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权证、国债期货和小范围存在的外汇远期和货币互换等。由于高风险性,金融衍生产品从一开始就受到严格限制,并且相关法律严重滞后,因此除了国债期货外,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都未形成较大规模,国债期货也以失败告终。其原因可能是我国不具备发展证券衍生品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如:利率市场化;外汇市场高度开放;汇率自由波动;货币自由兑换;资本市场开放等。在这种情况下开展证券衍生品市场, 輥輯訛要求我们在证券衍生品上市时必须采取慎重的监管模式。
阿尔弗雷德·施泰因赫尔在论述一国金融体系监管模式选择时指出:“金融体系主要由政治因素所决定,例如国家和市场的角色,这又转变为监管框架以及经济因素——比如由经济发展的水平——所决定。这表明不存在对所有国家都适用的‘最优的’金融市场监管框架。具体选择会受到不同的历史演变、市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隐含的政府与公共部门的经济角色的限制; 受到合同法与争议解决的法律传统的限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市场规模的限制。”輥輰訛对我国而言,发展衍生品市场除了要采用审慎的监管模式,还要遵循我国现货市场的发育程度、经济市场化的水平和所处阶段等多方面的因素,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路径应该是:商品类期货交易—股权类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外汇远期交易、商品期权、股权类期权—债券期权、外汇期货及期权、互换。在推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过程中,可采取先试点、后推行,先机构投资者、后散户投资者的发展战略。輥輱訛在这过程中,监管部门必须对发行制度、上市审批制度、登记制度、结算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具体的监管。輥輲訛总体而言, 为了对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开展监管,最重要的外部条件是商品经济、金融实现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商品经济、金融市场化的进程制约着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各个阶段和衍生品种类的开发顺序。商品实现市场化是商品衍生品的开发和推出的必要条件。在没有价格自由波动的前提下,以商品的价格为基础开发衍生品是不实际的。金融衍生品的诞生以金融市场的市场化为前提,汇率自由化是发展汇率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条件,国内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决定了一国利率衍生品的发展程度,股指和股票衍生品市场必须建立在较成熟的股票市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