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以国债回购为例,国债回购也有其特定的政策目标。从理论上说,国债回购活跃了国债市场,促进了国债的发行和流通。在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回购市场,交易双方根据签订的协议,卖出某种所持证券,并约定在一段时间后按高于卖价的价格重新买回,逆回购与其过程相反。这在客观上提高了社会对国债的需求量,吸引大量资金,同时扩大了国债交易规模和一级市场的容量,提高了国债流动性和变现性。[9]而且国债回购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形式。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国债买卖来调节或影响社会的货币流通量和利率,从而达到间接调控货币市场的目的。当通货膨胀率较高,需要紧缩货币政策时,中央银行通过国债回购交易卖出国债,回笼货币,使社会上货币流通量减少。反之,当社会上银根过紧,企业流动资金短缺时, 中央银行通过逆回购交易买进国债投放货币,使短期社会货币量增加,利率下跌,银根放松,得以实现间接调控货币市场的目的。同时,商业银行和社会机构也可以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国债回购和逆回购中了解政府的货币政策。[10]但是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国债回购为什么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异常活跃的品种, 背后是有规避政策的深层次动机的。我们在调研中上海高院就谈到,当时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股票类高风险的项目不许国有资产进入,因此国有企业的自有积累资金只有购买国债。企业生产需要流动资金,通过国债回购融入流动资金无疑是最佳选择,因为这样避免了在国债现券市场上抛售现券所带来的价值损失,这也是国债回购市场急剧膨胀的政策原因。
法学研究不仅要解释现有的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要就已暴露出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规制设想。从前文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每个衍生产品有不同的价值作用和政策目标,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能避免市场风险, 权证交易的教训是恶意炒作和操纵,国债回购的最大教训是挪用,这是大机构和券商侵犯市场交易者的行为。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将衍生品种的共同法律规制目标定位为解决市场价格和交易价格透明性问题,则市场交易者可以通过便捷的查询方式时刻关注自己的利益。前文第四部分第二节中提出的具体设想对其他衍生品交易也有借鉴价值,毕竟国债回购是衍生品交易中的长寿品种,总结其发展中的经验教训所提出的制度构想可以为其他衍生品交易提供实际可行的方案。
三、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对市场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