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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之偏颇清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临界期是否考虑关系人的因素。从世界范围来看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在内大多数国家都对关系人或内部人作了更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证明责任和临界期两方面,[46]我国新破产法没有作此区分。


  

  如前所述,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在出现支付不能欲意申请破产时,因为银行或外地债权的存在,往往与本地熟悉的、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串通并实施清偿行为,或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债权人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进行执行,从而以更合法、更有利的形式为清偿。那些和债务人关系疏远,信息相对不畅通的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偏颇清偿而利益受到损失。这是因为关系人依托与债务人的亲近关系,可以获得债务人更多的信息,会更早的知道债务人陷入经济困境,并且为了利益带头瓜分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时候债权人利用关系人的地位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甚至还故意掩饰隐藏这种偏颇性转让行为。因此法律必须设立更长,更严格的制度来限制关系人的行为。故而我国新破产法应当作出债权人为关系人和非关系人的区分,以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进而实现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同样,如前文所分析的,我国的偏颇清偿法律制度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并且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故而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已没有设置更为苛刻条件的可能性时,破产法只有在临界期上对关系人设置更为苛刻的限制。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说,法律要确定关系人的范围以及其为债权人时的其临界期的长短。关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债务人的董事;债务人的高级职员;控制债务人的人;债务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或者负责人的亲属。[47]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看,有的企业早在破产前的一至两年内,甚至更长的时间已丧失了清偿能力。[48]因此建议我国破产法债权人为关系人的临界期为1年。


  

  3.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的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之原因,破产只不过是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事实,予以法律确认,即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承认债务人事实上的破产状态。[49]偏颇行为之所以要被撤销是因为清偿行为发生时破产原因已经存在,故而我国新破产法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偏颇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破产原因,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两种立法主义。一为少数国家采用的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另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破产原因概括主义,中、美、德、日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后者。[50]在美国,“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超过了按公平价值计算的财产总额。资产负债表是判断无力清偿的标准,美国破产法推定临界期内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除非债务人证明自己有能力偿还债务。以资产负债表作为判断无力清偿的标准,固然可以带来法律适用的简单和方便,却无法反映债务人的信用和诸如商业秘密在内的无形财产,一个从资产负债表上判断为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能凭借其信用和无形财产而有偿债能力。在这方面,日本破产法的判断方法是,缺乏清偿能力意味着债权人以财产、信用、劳务任何一种方式都无力支付债务的状态。相反,即使没有任何财产,基于信用和收入能力还能返还债务,就不能说支付不能,因而也就没有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是一种一般性和继续性的状态,也是一种客观的状态,当事人主观的判断不能成为法律上转让行为成就的要件。[51]


  

  那么,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应当如何判断?在偏颇清偿法律制度中主张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呢?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见,依新破产法之规定构成破产原因的状态有两种情形: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此时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谓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一般以资产负债表作为参考标准。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此时明显的缺乏清偿能力,即通常所谓的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判断标准为现金流量。[52]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项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国新破产法采用双重多元标准可以说避免了采用单一标准的弊端无疑是立法上的进步。但我国新破产没有规定偏颇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存在破产原因的证明责任,因而法律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债务人的财产、经营状况很大程度上是债务人内部的事务,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很难知晓,因而现实生活中要证明债务人处于存在破产原因状态是极为困难的。基于保护债权利益的考量,我国破产法应当如美国破产法一样,推定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存在破产原因,这需要以后的立法完善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概言之,判断存在破产原因应当采用多元的标准,并且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经营财务活动的内部属性的考量,法律推定临界期内债务人处于存在破产原因状态,除非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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